香港法律界人士認為南海仲裁案裁決存在嚴重法理缺陷

亞太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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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太日報記者顏昊 王小旎 淡然】香港法律界資深人士13日表示,菲律賓單方面請求建立的南海仲裁案臨時仲裁庭裁決結果是錯誤的,在法理上存在嚴重缺陷;中國不接受這樣的裁決是完全合理正確的。

亞太國際法學院主席、香港資深大律師馮華健對記者說,仲裁庭裁決認為,中國對南海的歷史性權利主張與《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公約》)不相適應,因此這些權利隨著《公約》的生效而喪失。這樣的判斷在法理上是錯誤的。

馮華健說,這相當於認為,中國加入《公約》便自動放棄了自己對南海的歷史性權利,在法理上是有嚴重缺陷的,這也是仲裁庭12日裁決的根本錯誤所在。

馮華健指出,仲裁庭完全否定中國南海斷續線也是錯誤的,因為《公約》無法解決或處理涉及主權的問題,也無權處理邊界劃分問題。此外,中國政府在加入《公約》時也聲明瞭,加入《公約》不影響中國的歷史性權利。

馮華健認為,因為仲裁庭裁決中錯誤地認定中國對南海沒有歷史性權利,而對菲律賓後續的單方面主張都是建基於這一認定,因此,仲裁庭對實體性問題的許多裁定都是缺乏根據的。

裁決認定包括太平島在內的南海所有地物均無法產生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理由是南海這些地物上雖然有設施和駐紮人員,但這些現代化存在依賴於外來資源和支持,許多島礁被加以改變以便加強其可居住性。

馮華健認為這一認定在法理上也是站不住腳和缺乏說服力的。比如,把太平島判為岩礁而非島嶼顯然是有很大問題的。太平島擁有豐富的天然淡水以及天然植被,完全具備支持人類居住和經濟活動的條件。而人工設施的多少並不能決定海洋地物的屬性。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主席、資深大律師鄭若驊告訴記者,二戰後,多個國際聲明及條約均將南海諸島交還給中國,中國也曾於2011年向菲律賓提出外交照會,表明中國對南海擁有歷史性權利,包括歷史性所有權、即主權。

“仲裁庭認為,當一個國家簽署《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時,等同於放棄其歷史性權利並由《公約》取代,然而《公約》第298條寫明歷史性權利是可以保留的,因此仲裁庭處理菲方申訴的依據是有爭議的,”她說。

鄭若驊表示,中國對仲裁庭的管轄權有所異議,不承認裁決結果的態度是恰當的,歷史上類似仲裁管轄權的案例中有這樣的先例。例如,美國與尼加拉瓜、英國與毛裏求斯都曾經產生類似爭議,經仲裁庭裁決後,英美兩國均表示不接受裁決結果,最終也沒有按照裁決處理爭議,反而重返談判桌。

鄭若驊引述資料表示,只要認為該裁決涉及主權問題,聯合國五大安理會常任理事國沒有一個能夠接受這樣的裁決。任何一個裁決,如果是在沒有法律或事實依據基礎上作出的決定,那麼仲裁機構的公信力將受到質疑。她認為,中菲兩國仍可回到談判桌上,在《南海各方行為宣言》的基礎上,以協商方式和平解決爭議。

香港法律團體中澳法學交流基金會執行委員會主席、香港高等法院執業大律師馬恩國對記者表示,在民事仲裁中,仲裁判決須註冊成為法院判決才能由法院協助執行。而仲裁庭作出的裁決不可能有任何國家的法院去執行,因為國家法院無權越境向另一個國家執法。因此,仲裁庭的裁決執行基本上是“一個笑料”。

馬恩國說,如果仲裁案涉及的其中一方不參與、不承認這項仲裁,那麼仲裁判決是無法執行的。若要強加執行,或其他國家“幫忙執行”,很可能引起衝突甚至爆發戰爭。

他認為,當仲裁庭的裁決影響到國家的主權和安全利益時,聯合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歷史上都沒有服從仲裁庭的判決。因此,中國不接受、不執行此次仲裁庭的裁決無可厚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