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财经观察|别高估美国的301条款,解决争端之道在WTO和BIT

亚太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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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崔凡

据报道,当地时间8月14日下午,美国总统特朗普在白宫签署行政备忘录,正式授权美国贸易代表莱特希泽审查所谓的“中国贸易行为”,发起对中国的“301调查”,以确保美国的知识产权和技术得到保护。

所谓“301条款”,是指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该条款授权美国贸易代表可对他国不合理或不公平贸易做法发起调查,并可在调查结束后建议美国总统实施加征关税等单边制裁。

301条款受WTO协定制约

实际上,这不是美国第一次针对中国发起301条款调查。但在中国成为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后,更多时候这个条款更像是一只纸老虎——其在法律层面上脆弱不堪,因为中国的反击清单里还有世贸协议这把尚方宝剑。只要美国突破WTO法律底线,中国可以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从而形成对美国国内法的有效牵制。

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之后,美国政府为履行WTO协定,做出过一项“行政行动声明”,表示要按照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方式来执行301条款。1998年,当时的欧盟向WTO提出关于301条款的争端解决案。WTO争端解决机构认为,单从其法律规定上看,可以初步认定301条款不符合WTO规定。但是,由于存在上述美国政府声明,301条款可以按照符合WTO规定的方式实施,因而,没有最终判定其违反WTO规定。对于这一结果,美欧均表示满意。一方面,301条款得以继续存在;另一方面,301条款的实施受到上述声明的约束。

1998年以后,美国进行301调查的报道并不多见。2010年,美国曾宣布对中国的清洁能源政策发起301调查,但随后在世贸组织中发起争端解决,最后通过WTO的磋商机制解决了问题。

此次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正式启动调查后,中国政府首先可与美方进行谈判。事实上,中美经贸谈判与磋商一直在进行。但如果美国超出WTO规则采取贸易行动,中国应第一时间向WTO发起争端解决,并同时向WTO提交报复清单,并可能采取其他反制措施。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两个贸易大国,经贸争端是中美经贸关系中的常态,我对此次事件的发展方向持乐观预期。事实上,如果双方处理得当,这次争端反而会推动中国的外资开放改革进程,推进投资与技术转让等领域国际规则的发展完善。

BIT谈判才是解决之道

正如上文提到的,2010年美国对中国清洁能源政策发起的301调查,当时是通过WTO磋商机制解决了问题。但与上次相比,这次又有一个很大不同。那就是美国的主要诉求,特别是强制技术转让问题,是不受多边规则约束的。也就是说,中国不可能在强制技术转让问题上违反WTO规则,但美国一旦采用贸易制裁,它就违反WTO规则了。届时中国可以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请求WTO出面判决,而且中国的赢面不小。

那此次争端最终结果会怎样呢?如果美国调查程序找出一些他们认为中国违反WTO规则的地方,那么他们可能会通过WTO发起争端解决。届时,即使中国对WTO裁决有保留意见,但也总是积极执行(这一点与美国不同,美国有多次不执行WTO裁决的记录)。如果美国调查程序提出的一些问题不属于WTO管辖,我认为美国应该会和中国继续磋商,贸然发起贸易制裁不但不明智,而且可能无法达到目的。

其实,该问题的最终解决还是有赖于中美双边投资协议(BIT)的谈判。只有通过结合BIT谈判,才能有效解决美国关心的所谓的强制技术转让问题。另外,通过该谈判,也可以就中国各个产业目前存在的股权限制进行磋商,进一步放开允许外资独资的领域。但特朗普上台后,该谈判就被搁置了。

当然,中美经贸问题谈判的突破口在双边投资谈判,强制技术转让的规则终归需要在BIT中规范,重启并谈好BIT对两国来说,都是百利而无一害的。


作者崔凡,系全球化智库高级研究员、对外经贸大学教授。

(来源:中国与全球化智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