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针对人大代表提出的“改革我国对博士生、硕士生毕业考核体制,给予导师决定博士生、硕士生能否毕业的自主权,释放研发能量”的建议,教育部作出答复。在答复中,教育部表示,该建议对完善高校研究生科研成果评价标准具有很大启发,下一步将“充分采纳”,今年下半年还将出台《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明确规定研究生导师的指导职责。
这一消息在舆论场上引发热议,有人赞也有人弹。持肯定态度的一方认为,此举可以更有效发挥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把研究生毕业质量关;但也有网友对此表达了担忧:导师一旦掌握了研究生能否毕业的“生杀予夺大权”,会不会引发权力滥用?
研究生的“弱势地位”,导致人们对导师“扩权”心存担忧
最近几年,高校研究生与导师关系颇受社会公众关注,这主要与部分高校发生的一些负面事件有关。例如,个别学生因为无法正常毕业,心情抑郁甚至做出轻生的举动;另外,还有研究生反映给导师免费打工,被压榨劳动力等等。
这些事件的发生,虽各自有不同的原因,但不可否认,与一些导师的不当言行存在或多或少的关系。其中,个别导师比较恶劣的言行,也曾引起公愤。很多事件都指向了同一个问题,即高校研究生培养中导师的权责边界到底在哪?
我们必须要看到,在大学里,研究生与导师之间,并不是一种完全对等的关系,研究生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一方。
尤其在理工科专业,由于整个培养过程中对研究课题、研究经费等依赖性比较高,师生关系的不平等就显得更为突出。有研究生称呼导师为“老板”,许多时候已经不是戏谑而是实情。一些导师很享受做老板的感觉,把研究生视为自己可以随意役使的劳力,一些研究生为导师承担着报账、接送小孩、做义务家教、打扫卫生等与学业完全无关的事情。部分导师自己在校外办公司,还以“产学研”的名义,把研究生变成自己公司的廉价员工。
学生往往慑于导师手中的权力,心中即使有再多的不满,往往也不敢公开表达。这些现象,在当下高校不同程度地存在,极大损害了高校研究生培养的声誉。
在这样的背景下,如果单方面强化导师“决定研究生能否毕业的自主权”,就难免会出现个别导师为学生毕业额外设置障碍、导致学生毕业延期等问题。换句话说,导师能否运用好这种“决定学生是否能毕业”的自主权,将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导师自身的专业水准和道德素养。
这就不难理解,舆论为什么对导师的“扩权”心存担忧。寄希望于“铁打的导师”对每一位“流水的研究生”尽心尽责地培养,同时给予全面、客观的学业评价,有些太过理想化。
给予导师“自主权”,前提是保障学生“申诉权”
不过,还必须看到,我国的高校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生态系统,既存在上述导师权力过大的问题;同时,在一些学校和学科,也存在着研究生培养中虚置导师权,导致导师自主发挥作用不足的问题。
这一点,文科的研究生培养中更为突出。教学有统一的培养方案,学生日常忙于应付各类课程,很难按照导师的要求系统阅读基本文献;毕业环节,论文选题由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安排专家组负责审核,而一些专家对学生论文选题并不在行,但为了显示自己是专家,往往也要信口发表意见。最后是否通过,也是专家投票表决,导师的意见未必能得到尊重。
毕业论文答辩前的审核,起决定作用的是外审专家盲评,但论文送到哪位专家手里,都是研究生行政管理部门随机决定,未必能按照论文内容送到真正懂行的专家手中。凡些种种,最后都在所谓“严格统一管理”的名义下虚化了导师应有的权责。
因此,讨论高校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导师权力过大还是过小,其实并不存在统一的答案,但总体来看,导师比学生还是要有更多的主动权。
要给予导师决定博士生、硕士生能否毕业的自主权,首先就需要明确导师的“自主权”该如何发挥,并建立相关配套机制以防止权力的任性。尤其需要强调的是,导师的自主权,绝对不能简单地变成导师的“决定权”甚至“独裁权”。
在现代社会,导师和学生原本是两个平等的权利主体,考虑到在现实层面两者的不对等,教育管理部门在落实导师自主权的同时,也有必要建立相应的申诉和救济机制,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研究生培养不同于本科生,必须给导师在学生培养过程中充分发挥作用的空间,这样才有利于导师因材施教,针对每一个研究生不同特点进行个性化培养,让每个研究生的潜能得到充分释放。
但这一过程中,也必须对近年来出现的一些不良现象保持高度警惕。在培养机制中,要在导师的自主权与学生合理诉求表达权方面建立充分平衡。当导师对研究生论文是否通过等事项做出否决时,要在制度上保障学生有申诉的权利,申诉有得到公平仲裁的权利。唯有如此,才能从根本上为落实导师自主权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王天定(中国海洋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