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轮椅”也算机动车,对残疾人缺了点“友善”

新京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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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南宁晚报报道,来自南宁的市民陆先生是一名残疾人,10月1日晚上,他骑电动轮椅想要进入当地的南湖公园赏月时,管理人员以电动轮椅是机动车为由,拒绝其进入公园。涉事园方表示,电动轮椅存在安全隐患,可以为残疾人提供免费的“手摇轮椅”。陆先生不认可公园方面的解释,坚持认为电动轮椅为非机动车,可以进入公园。

闲暇时间,如今越来越多的市民喜欢到公园健身、徒步、游玩,尤其是到了假日,更是人群熙攘,有不少老人和孩子。一些公园为了维护公园秩序,出台规定禁止一些速度较快、容易失控的车种进入公园,也是基于游客安全考虑,本也无可厚非。

具体到此事上,涉事公园也对陆先生提供了“可免费使用公园提供的手摇轮椅”的处理方式,详细解答了他的疑问,还表示未来将更多的正视残疾游客的需求,这些都说明了公园方面解决此事的诚意。因此,舆论也不必给涉事公园戴上歧视残疾人的帽子,就事论事、理性客观地讨论此事即可。

就此事而言,电动轮椅是否属于机动车,显然是个值得说道的话题——这也是双方争议的关键问题所在。

首先,从法律法规上看,“电动轮椅为机动车”的解释站不住脚。根据相关规定,陆先生的电动轮椅时速仅为6公里,比正常人步行速度略快,但与25公里/小时的电动机动车国标相去甚远。这样的电动轮椅,也很难上机动车道。涉事公园将陆先生的电动轮椅隔绝在外,有一刀切之嫌,过犹不及。

其次,从现实来看,不少地方也已经允许电动轮椅入内。作为市民共享的公共娱乐场所,涉事公园也不妨与时俱进,对“电动轮椅”网开一面。

实际上,不仅是残疾人,由于极大的便利性,越来越多的老年人选择将“电动轮椅”作为代步工具。而从更广的层面来看,把“电动轮椅”简单粗暴划入机动车范畴,也不利于构建无障碍社会。

近年来,从社会到公共政策层面,发展无障碍环境,提升困难群体的生存质量,已成为重要的社会议题。让如陆先生一样的残疾人也能顺利到公园赏月,需要各级机构真正站在残疾人的角度考虑问题,用精细化管理代替机械化认知,对残疾人群体多些友善,这样才能真正打造一个无障碍社会,构建一个更具包容性的社会和“为所有人的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