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青年在港洗黑錢131億

APD NEWS

text

圖為香港高等法院。 圖片來自香港文匯報網站。

香港有史以來最大額洗黑錢案判刑,涉案十九歲內地青年在港開設公司及個人銀行戶口,在短短八個月內清洗一百三十一億元黑錢,昨於高等法院被重判入獄十年半。法官指洗黑錢案的金額有愈來愈多的趨勢,認為就最高監禁刑期十四年是否足夠作進一步討論,變得更加逼切。

內地青年羅俊城昨因洗黑錢罪名被判囚十年半,警方毒品調查科財富調查組警司庾燕青昨在庭外表示,今次案件涉及一百三十一億元,是香港有史以來最大金額的洗黑錢案,她對判刑感對滿意,並透露警方最初是偵查一宗台灣電話騙案,繼而追蹤至被告的戶口,揭發案中案。

法官:最高判刑應檢討

庾燕青呼籲巿民不要隨意替他人開設公司、開立銀行戶口,或借出戶口予他人使用,而且應該知道其銀行戶口的款項來源,一旦有懷疑立即舉報。

高院法官杜麗冰判在刑時指,她無法在香港案例找到與本案涉款相近的洗黑錢案,她又引述上訴庭副庭長司徒敬在去年一宗洗黑錢上訴案中表示,「洗黑錢的十四年最高監禁刑罰是否足夠,或許值得討論」。

法官指,被告羅俊城開設的銀行戶口,短短八個月內有四千八百多次存款,以及三千五百多次提款,平均每日清洗五千萬元黑錢,案件亦涉及跨境國際元素,因為被告從內地接獲指示,加上一筆一百萬元的轉帳是來自澳門賭場,顯示案件有一定策劃。

同時,雖然沒有證據指被告得悉黑錢來源,被告並非單純將戶口借給人使用,他實際有參與開設公司及開立戶口。法官又認為,銀行遇上一名十九歲顧客要求為一家新成立公司開立戶口時,應多加留意。

控方申請充公五百萬

就多家匯款代理商在案中被利用作轉帳中間人,法官建議執法當局留意。另外,控方申請充公仍在兩個涉案戶口內的五百萬元款項,法官押後至三月一日處理。

現年二十二歲的被告報稱在內地經營電腦店,案發時年僅十九歲,○九年七月他在深圳向一家秘書公司購入在香港註冊的一創發展有限公司,成為公司唯一董事及股東,同年八月來港到集友銀行開設公司及個人銀行戶口。案件編號:高院刑事一五九──二○一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