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台州首例“同命同价”案件进行司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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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范宇斌 摄

中新网台州4月18日电(记者 范宇斌)18日记者获悉,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成功调解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进行了司法确认。据悉,这是台州首例适用人身损害赔偿城乡统一标准的案件。

2020年1月1日,陈某驾驶一重型自卸车与骑电动车的郑某发生碰撞,导致郑某当场死亡。3月13日,郑某的母亲、丈夫、两个女儿向临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月27日,这起案件成功调解,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城乡统一标准,双方达成协议:由某财产保险公司黄岩分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按责赔偿四原告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医疗费(医保内)、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四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就本次事故赔偿事宜一次性处理结案。

近日,当事人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当日,临海市人民法院就作出了司法确认。现所有款项已履行完毕。通过诉前调解,从原告起诉到案件履行,仅耗时一个月,大大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

另一方面,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陈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临海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临海市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审理此案,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记者了解到,受害人郑某系农村户籍,若按以往标准只能参照2019年浙江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以及按照农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

2019年12月23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标准的意见》,明确侵权行为发生于2020年1月1日(含当日)以后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不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标准。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建设进程的加快以及户籍制度的改革,“同命同价”的呼声越来越高,此前区分城镇与农村户口计算死亡、伤残赔偿金,使得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所得的赔偿数额相差之大,引起民众产生“同命不同价”的落差感。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实行“同命同价”,消除了当事人对于赔偿金额的预期计算的分歧,有利于诉源治理和调解工作的展开,也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体现,保护了受害者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