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法草案今天(1月20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初次审议。草案对法律援助范围作出适当扩大。
草案将法律援助定义为:“国家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当事人无偿提供的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等法律服务。”明确了法律援助对象除经济困难公民外,还包括诉讼中符合法定条件的当事人(不限于公民)。
草案明确法律援助的提供主体,包括执业律师、法律援助机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
草案对法律援助范围作出适当扩大。关于刑事法律援助,刑事法律援助事项除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予以明确外,根据当前刑事诉讼改革需求,结合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草案增加规定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司法机关通知的法律援助事项包括“适用普通程序审判案件的被告人”和“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关于民事法律援助,草案增加规定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和请求固体废物污染、水污染等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两类情形,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另外,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精神,将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同时,草案设置了兜底条款“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律援助服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为今后通过立法或者制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提供了依据。
草案还对法律援助程序进行了规定,明确了法律援助的保障措施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