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論南海仲裁案及南海問題:仲裁案抹不去的歷史性權利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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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太日報訊】(記者張遠)細究菲律賓向南海仲裁案仲裁庭遞交的仲裁事項,可以看出行文中多處試圖摻入混淆概念的說辭,目的是想否定、抹殺中方主張的歷史性權利,但反而暴露其無知和偏頗的各種破綻。

破綻之一是“斷章取義,胡攪蠻纏”。

菲律賓在訴狀中稱,《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從未存在歷史性權利的說法。

這一訴求無疑是片面解讀《公約》內涵。實際上,《公約》多個條款反映了“歷史性海灣”、“歷史性水域”、“歷史性所有權”等概念。其中,第十五條涉及海岸相向或相鄰國家間鄰海界限的劃定條款明確寫道:“如果兩國海岸彼此相向或相鄰……如因歷史性所有權或其他特殊情況而有必要按照與上述規定不同的方法劃定兩國領海的界限,則不適用上述規定。”

《公約》第三部分“用於國際航線的海峽”、第四部分“群島國”相關條款中,也對非沿海國的歷史上的航行、通過權利做出了承認。

有學者認為,中國主張的歷史性權利可以認為是從《公約》有關“歷史性海灣”、“歷史性水域”中析出,歷史性權利也與《公約》一些條款的概念相互交錯。可以說,《公約》為中國的主張提供了有力支持,而不是相反。

破綻之二是“罔顧判例,臆斷法理”。

菲律賓聲稱,中國所提到的歷史性權利“被《公約》的制定者明確拒絕並被《公約》廢除”。菲律賓企圖暗示歷史性權利不應納入國際法的範疇。

但事實是,無論哪一種權利都不可能突然地瞬間形成,今天所有權利都是對過去權利的繼承、部分繼承或參考性繼承,歷史上形成的權利無疑應當受到國際法尊重。

多起國際司法實踐也為歷史性權利的法律表達提供了例證。其中最經典的當屬挪威與英國1949年的漁業案,這一案件與歷史性權利相關,現已成為涉及海洋權益的經典國際司法案例。

挪威沿岸峽灣漁業資源豐富,自古以來是當地居民的主要生活來源。而在上世紀初,英國裝備拖網漁船出現在挪威海岸外海域,影響當地漁業,屢屢產生摩擦。1935年,挪威王室頒布敕令,依照歷史傳統劃定專屬漁區。而英國認為,挪威劃界方法沒有依照國際法規定,劃定區域超過範圍,將挪威告上國際法院。

國際法院作出判決,駁回英國的要求,判定挪威敕令劃定漁區有效。其中重要一點原因是,挪威王室的敕令是依照歷史上的劃界體系,自1812年以來挪威政府已多次申明,這一事實得到了國際社會的默認。法庭還指出,儘管挪威劃定的部分基線明顯偏離海岸,但這部分水域的取得歸因於歷史性權利。

除此之外,突尼斯-利比亞大陸架案、薩爾瓦多-洪都拉斯豐塞卡灣案等司法案例都涉及了反映歷史性權利的特性。豐富的案例也表明,“歷史性權利”在國際司法實踐中理應是一大考量因素。

破綻之三是“以其昏昏,使人昭昭”。

仲裁申請中提到,菲方認為中國的南海斷續線缺乏同歷史的聯繫,且聲稱中國對海域的歷史性權利為2009年提出的新主張。但事實是,中國最早發現、命名、開發和經營南海諸島,中國人在南海上的航行、貿易、管轄已有兩千餘年歷史,為歷史性權利提供了堅實的證據。

法國學者弗朗索瓦·吉普魯在其著述《亞洲的地中海》中指出,東南亞被西方殖民者入侵以前,南海上的貿易由中國遠洋船隻開展,官員和船員都是中國人,中國貿易體系指導著那時的南海貿易規則。

唐代以來,中國對南海形成明確到位的管轄。南宋《諸蕃志》記載,唐朝把南海劃歸振州管轄,南宋為“瓊管”,至明清兩代,南海諸島隸屬於廣東省瓊州府。經過中國歷朝歷代官方與民間的推動、培育、捍衛與維護,以南海為通道、為平臺、為網絡,帶動周邊國家走向共同的貿易和經濟繁榮。

歷史無從否認,也不容否認。無論是仲裁還是訴諸其他法律手段,通過何種伎倆包裝、解說,中國主張的歷史性權利就擺在那裏。裁決與否,歷史以及歷史賦予的權利都是鐵的事實。

“以己之昏昏,焉能使人之昭昭。”菲方所提仲裁申請既無視歷史經緯,又罔顧現實案例,恐怕只能與仲裁案本身一道淪為歷史笑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