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人合谋共同套取数十亿,天津银行上海分行票据大案细节全程曝光

界面新闻

text

记者|张晓云

天津银行上海分行票据大案的真相细节全程浮出水面。

3月5日,裁判文书网披露上海法院对于该案的二审判决书,对天津银行上海分行前员工张某夏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

“跟农行39亿票据案一个手法,中介们也是在互相学习。”一位资深银行人士向界面新闻记者表示,也是通过控制银行同业户的方式,开展不见票转贴现业务。这个过程中需要银行内鬼呼应,里应外合下屡屡得手,套出数十亿银行资金,最后致使银行遭受巨额损失。

2016年4月8日,天津银行(01578.HK)发布公告称,上海分行票据买入返售业务发生一起风险事件,涉及风险金额为7.86亿元人民币。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公告称,银行正积极配合侦办工作,最大限度保证资金安全。

当时距离农行39亿票据案仅仅过去3个月,再加上同期中信银行兰州分行9.69亿票据案的爆发,由于票据案频发且涉案金额巨大,由此引发监管对票据业的整顿与改革。

结合一审、二审判决书信息,被告人张某夏为天津银行上海分行同业业务部(后变更为天津银行同业市场部上海营销分部)员工,具体负责经办该行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等业务。

2015年7、8月间,张某夏经人介绍认识了被告人吕某亮,后双方约定合作开展无需提供真实票据的所谓不见票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业务,套取银行资金用于吕某亮、等人的营利活动。

前述所谓的不见票转贴现业务是指银行一方没有真实票据或者已将票据做了“一票二卖”,在形式上仅向银行提交票据清单和跟单资料,以此套取或者说骗取银行资金使用。开展这种业务除了需要寻找出资银行外,还需要寻找银行同业账户以及过桥银行等。前几年发生的票据大案中一般都少不了票据中介的影子。

天津银行上海分行的案例中,吕某亮等人正是没有真实票据或者已将票据做了“一票二卖”,联系到朱某控制的上海禾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下称“禾丞金融”),由该公司搭桥下找到工商银行双鸭山分行秦某某,从其手上以每月45万的价格租用同业户。秦某某利用其担任工商银行双鸭山分行机构业务部经理的身份开立了重庆银行西安分行的同业账户,开立账户所用的公章等资料都是秦某伪造或通过业务关系获得的。除了前述假的重庆银行西安分行同业账户外,秦某某还帮助朱某在内蒙古银行哈尔滨分行和平路支行开设了另外一个同业账户。

2015年9月,张夏与吕亮约定合作开展不见票买入返售业务,套取天津银行上海分行资金用于吕亮的营利活动,由吕亮、禾丞金融的朱*等6人分别负责票据清单、跟单资料、过桥银行、银行同业账户以及资金转账等活动。

期间,禾丞公司员工冒充重庆银行西安分行员工在银行间市场寻找过桥行,寻找银行交易对手,最终确定联系了民生银行福州分行、浙江稠州商业银行、民生银行郑州分行等过桥银行进行资金过桥并支付相关费用,最后资金到达禾丞公司控制的通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重庆银行西安分行等账户。

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间,被告人吕某亮、朱某等分别在票据清单、跟单资料、过桥银行、银行同业账户以及资金的周转和使用等环节相互配合,共同利用虚假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据清单和跟单资料,并通过资金过桥、控制并使用银行同业账户转款等方法从天津银行上海分行骗取资金9亿余元。

2016年1月13日,因上述业务临近回购期,张某夏再次利用上述职务便利,故计重施,用同样手法将天津银行上海分行资金9亿余元挪给吕某亮等人,用于支付前笔业务的到期回购款。

整个过程中,张某夏先后收受吕某亮给予的好处费共计1114万元。

2016年3月份,第二次挪骗的9.8亿余元资金需要偿还,而此时由于吕某亮的合作伙伴鲁某在投资期货和经营转贷业务时发生大量亏损,最终致使银行资金无法归还,张某夏自首案发。案发前,禾丞金融退回了2亿元。

2016年4月6日,被告人张某夏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事实。骗取的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各类手续费、好处费、还债、放贷、从事票据和证券业务以及个人挥霍等,至案发,共造成天津银行上海分行约7.8亿元资金无法收回。

一审中,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从资金使用环节来看,上述被告人套取银行资金,不仅要支付大量的利息、手续费和好处费等,具有较高的资金成本消耗,而且还将资金用于高消费、归还自身债务以及用于各类高风险投资等,具有随意性、挥霍性使用银行资金的特征。

其中,张某夏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被告人吕某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四十万元;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朱某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百万元;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百万元。

2019年12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