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据上盖有“付款后不退费”字样。徐州鼓楼法院供图
中新网徐州10月12日电 (朱志庚 赵玉民)今年初,由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大学生崔某在江苏徐州某培训学校报名参加线下一对一辅导课程被迫终止。后来崔某要求退费,遭培训学校拒绝。10月12日,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外通报,法院审理此案后,判令被告培训学校返还培训费8358元。
今年1月21日,崔某到徐州某培训学校报名学习“雅思口语及写作培训”,并于当日签订了注册报名表、培训协议书。崔某在该校接受一对一口语和写作课程辅导,10次课费用共计9950元。
1月27日,崔某上了一次培训课后,就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培训课程被迫终止。崔某报考的2月份的雅思考试取消,3月、4月、5月的雅思考试也均因疫情而取消。学校开学后,崔某返回哈尔滨继续上学。崔某的家长认为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找到校方要求返还剩余学费,却遭到拒绝,遂起诉至法院。
鼓楼法院审理后认为,教育培训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专属性,不可以强制履行。由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原告不能按照合同约定一对一进行线下学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的相关规定,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不能进行线下培训,通过线上培训方式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者案件实际情况表明不宜进行线上培训,接受培训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培训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
争论的焦点是合同中约定“付款后不退费”。现原告崔某家长向被告培训学校主张退还所缴纳的培训费,培训学校依据已约定的“付款后不退费”为理由,拒绝退费。
法院主审法官侯盈认为,培训合同解除后,已经预交的培训费,应当根据接受培训的课时等情况全部或部分予以返还。“付款后不退费”的约定应属于合同中的格式条款,该条款免除了被告的责任,应认定无效。
崔某实际已上小班课3课时,原告称是免费试听,但未提供证据证实,认定培训费为597元。双方约定的一对一课程,已上2课时,培训费为995元。最终,鼓楼法院判定被告返还原告培训费8358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