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冯桂
孟晚舟案以晚舟归航划上圆满句号,但与此同时人们往往忽略了,作为近期中国国际法律战的一部分,该案近乎败诉,孟女士的归来并不是因为案件胜诉。近年来发生的一些涉华重大国际案件,诉讼本身很多都是败诉或居于劣势,但在更宏观的层面上看却又并没有输。这些重大案件的得失成败,揭示了中国今后应对国际法律战的打法。
一、孟晚舟案等影响重大的国际案件的“胜”与“负”
孟晚舟案耗时近三年,期间多次开庭,辩方可谓屡败屡战。在该案中,加拿大方遵从美方要求在温哥华拘捕孟晚舟,加法庭于2020年5月裁决孟晚舟引渡案符合双重犯罪标准,今年7月又裁决驳回孟晚舟提出的在审理中引入辩方证据的动议,基本封死了辩方律师团队的所有出路。今年8月18日全案审理完毕,案情对孟晚舟极为不利,此时假如没有外力强力介入,不难预测孟会被引渡到美国。由全案流程可知,尽管辩方律师团队做出了艰苦努力,但诉讼基本失败是客观事实。虽然案件败诉,但在中国各部门的努力下,孟晚舟仍然安全归航,败诉却取得了胜诉效果。
与孟案相似,2013年至2016年的南海仲裁案也出现了仲裁败诉,而总体胜利的效果。2013年1月,菲律宾政府向联合国国际海洋法庭提出仲裁申请,时任庭长日本人柳井俊二于当年5月组成仲裁庭,德国人吕迪格·沃尔夫鲁姆在仲裁庭中代表菲律宾,其余4人均由柳井俊二指派。 2016年7月,仲裁庭对南海仲裁案做出“最终裁决”,判菲律宾“胜诉”,否定“九段线”, 宣称中国对南海海域没有“历史性所有权”。中国政府自始否认仲裁庭的司法管辖权,“不接受、不承认该裁决,反对且不接受任何以仲裁裁决为基础的主张和行动。”在中国的强大经济、外交和国防压力下,虽然仲裁作出了菲方胜诉的裁决,却完全没有对南海局势产生任何实质性影响,最终甚至连菲律宾总统杜特尔特都表示搁置仲裁裁决。
二、如何认识当代的国际法律战场
打不赢的官司根本没有必要打 。在美欧日掌控的国际法庭或仲裁庭,涉华官司我们基本没有打赢的希望。美欧日都极力主张中国应当参加所谓国际法庭或仲裁庭的诉讼,接受国际司法管辖,以显示自己融入世界的态度。这种作法其实就是请君入瓮,中国一旦接受所谓国际法庭或仲裁庭的司法管辖,则不但官司没可能打赢,而且难以摆脱不利局面,日后想退出都很难。
有的学者或律师认为,美欧日作为法治国家,是有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的,中国应当尝试聘请欧美著名律师,到他们的国际法庭、仲裁庭去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这种想法非常天真。在孟晚舟案件中,华为和孟晚舟聘请了加拿大的顶级律师团队,诉讼仍是一败再败,并无任何司法独立和公正可言。主审的霍尔姆斯法官在分析孟案是否符合双重犯罪标准时,竟然称在判断孟晚舟的行为是否违反加拿大法律,应当将美国有关法律纳入考量。这不就是把双重犯罪标准,变成了一重犯罪标准吗?加拿大的司法独立何在呢?在这种司法环境下,积极应诉完全没有胜诉可能,仅仅只有争取舆论的价值。
没有必要打的官司,也不见得会输。 官司的输赢,并不决定整体法律战的胜负。虽然孟案败诉,但是依靠中国的综合实力,美加双方最终还是向正义低头,放回了孟晚舟女士。在孟案中,非常明显,起决定作用的不是法律团队的诉讼,而是中美两国政治的角力。南海仲裁案也一样,中国根本没有理睬所谓的国际仲裁庭,南海能够保持风平浪静,最根本的还是靠中国的国防实力,逼退了意图挑衅的敌对势力,从而新的南海法律秩序得以形成。
三、今后中国的国际法律战应当怎么打
绝不打没有胜算的国际官司。 在孟晚舟案和南海仲裁案中,中方始终坚持否认相关法庭或仲裁庭效力,否定其司法管辖权。中国政府自始至终没有介入孟案的诉讼,对南海仲裁案更是采取“三不原则”。这种态度避免了落入西方挖的诉讼陷阱,也使外交、国安、国防等实力手段能顺利实施。当前国际社会仍是丛林社会,不可能存在正常的法律秩序,应放弃任何参与美欧掌控的法庭仲裁庭诉讼的想法,拒绝承认任何不在多边原则下构建的国际法庭、仲裁庭的权威和裁判效力,明确提出任何国际法庭、国际仲裁庭,必须在多边主义的原则下组成,公平对待包括中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
积极参与国际法庭、仲裁庭建设和运作,争取主导建立一批国际法庭、仲裁庭。 多年来的国际法律战历史表明,国际法庭、仲裁庭不仅是实现特定国家利益和意志的有用工具,也是赢得国际舆论战、创造有利国际环境的有效手段。美国利用国际法庭、仲裁庭打击异己,欧洲一些国家则利用国际法庭、仲裁庭争取到了超出自身能力的国际地位。中国应当高度重视国际法庭、仲裁庭的建设和运作,积极参与未被美欧掌控的国际法庭、仲裁庭,不仅要派出法官、仲裁员,更要参与规则制定,参与国际法立法。不仅如此,考虑到中国的海外利益不断延伸,有必要主导建设一些新的国际法庭、仲裁庭,在“一带一路”、RCEP等范围内保护我国正当权益、提升我国国际权威,创造一个真正公平、有序的国际法制环境。
必要情况下对侵害中国利益的特定法庭或法官采取司法“长臂管辖”。 对恶意损害中国利益的国际法庭、仲裁庭,乃至他国国内法庭,不仅要有应对措施,也要有惩罚手段。例如,如果某些国家的国内法庭审理针对中国的新冠疫情索赔案,罔顾主权豁免的国际法原则,敢于判决认定中国的赔偿责任,则对这种法庭及其法官,应当考虑适用司法“长臂管辖”,追究其法律责任。这一考虑在当前有较大实际意义,未来一段时间,某些国家的国内法庭的确存在突破既有法律原则,恶意侵害中国权益的可能。
作者简介:冯桂,法学博士,广西财经学院法学教授,全国商法学研究会理事,长期担任省级党政部门政策研究工作。
(来源:亚太日报 APD 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