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通过,其中明确抢夺方向盘行为将入刑,该修正案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修正案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后增加一条: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修正案对驾驶员安全驾驶也做出相关规定: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同时,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018年10月28日,重庆一辆公交车撞断大桥栏杆坠入长江,车上包括司机在内无一人生还。监控视频显示,一位乘客与司机激烈争执互殴导致车辆失控,冲突原因仅仅是因为其错过了下车站点。
事件后,对于公共交通车辆司机驾驶安全的问题引发社会讨论,各地陆续为公交车驾驶室安装防护栏或隔离板,交通部也制定了公交车辆驾驶室标准。
2019年1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乘客实施“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并强调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
虽然有了惩治措施,抢方向盘的行为仍未彻底杜绝。今年11月5日,湖南湘潭雨湖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相关案件。被告人周某明在2年前搭乘9路公交车时,因错过下车站两次抢夺正在行驶中公交车的方向盘,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类似案例还有今年7月5日,北京554路公交车上的一名乘客因投币与司机发生争执,抢夺方向盘,被丰台公安分局刑事拘留。7月4日,江苏灌云县人民检察院发布消息,被告人刘某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两次抢夺方向盘,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数据显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的公交车司乘冲突刑事案件共计223件。
目前,抢夺方向盘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从明年3月份开始,将有专属法律条款对该行为定罪。
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付建律师对界面新闻表示,此次刑法修正案将“抢夺方向盘”等类似的行为加到了危险驾驶罪的后面,是一种立法的进步,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刑法体系。
付建表示,立法的本身具有一定的滞后性,随着各种事件的不断出现,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也在不断的具体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是一项概括性的罪名,其所包括的范围更广。此次在危险驾驶罪后增加一款条文,是为了将抢控驾驶操纵装置等情况具体化,便于以后类似案件的认定及具体适用,也是使公众对该行为有更加具体的认识。”
法律条文修改后,量刑也将有所改变。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少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修改后的条款,抢夺方向盘则是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付建表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而抢夺方向盘的危险程度较前述行为较轻,所以在量刑幅度上有所减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