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南寧6月9日電(記者黃浩銘
鐘泉盛)9日下午,賀州市八步區人民法院對“賀江水污染”系列案中的職務犯罪案件作出一審宣判,以環境監管失職罪分別判處原賀州市環境保護局平桂分局局長莫思堅、環境監察大隊隊長唐傳城有期徒刑二年和一年六個月。
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1月21日,唐傳城等人在對匯威綜合選礦廠進行日常監管時,發現該廠在原廠房附近投資另建廠房,安裝生產鉛、銦產品的生產設備,當即責令該廠立即停止建設,事後,唐傳城等人向莫思堅進行了彙報。
2013年4月,莫思堅、唐傳城在工作中再次發現匯威廠新建的鉛、銦生產線已接近竣工即將投產。賀州市環境保護局平桂分局發出文件要求匯威廠立即停止建設,未取得環保相關手續前不得擅自開工建設。
2013年6月23日,莫思堅在明知道匯威廠沒有整改、不符合換發排污許可證條件且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情況下,在接受了由趙和平等人出資的吃請、娛樂活動後,授意唐傳城對匯威廠提交的排放污染物許可證發放申請表上,簽署“建議換發排污許可證”的意見。
經莫思堅簽署“同意”意見後,賀州市環境保護局平桂分局於同日對該廠換發了排污許可證。趙和平、龔大華等人新建的鉛、銦生產線在沒有建設任何防污措施的情況下,在2013年5月底至7月初投入生產過程中,將產生含高濃度鎘、鉈的廢水直接排入廠區的溶洞,造成賀江水污染事件。經事故原因調查專家組調查認定,匯威廠銦生產線違法排污與賀江水污染事件有直接因果關係,是本次事件的主要責任污染源。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莫思堅、唐傳城分別身為賀州市環境保護局平桂分局局長、環境監察大隊隊長,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對環境保護負有監督管理職責。但被告人莫思堅、唐傳城在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不嚴格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零八條之規定,構成環境監管失職罪,法院遂依法作出判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