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班延误申请保险理赔,也会涉嫌刑事犯罪?近日,南京就发生了一起这样的案件。媒体报道,一位李姓女子因为虚构行程,利用近900次航班延误骗保近300万元,目前已被当地警方以诈骗罪和保险诈骗罪刑事拘留。
但网络上,许多网友都认为这样定罪太牵强。有网友表示:“最怕玩不起翻桌子。”“规则你定的,我利用了你的规则,你告我诈骗。”“人、票、航班延误都不是假的,用什么骗的呢?”
复盘案情,经过大致是这样的:李某曾有过航空服务类工作经历。她首先在网络上精心挑选延误率较高的航班,再去查询该航班的航程中有没有极端天气。如果找到了存在较大延误可能的航班,李某就会使用不同身份购买机票并大量投保。如果航班不会延误,她会在飞机起飞之前把票退掉,以便减少损失。一旦航班出现延误,李某便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此事引发不小的争议。不可否认,法律有一定的专业门槛,而这些争议很多都流于情绪化。但如果认为罪与非罪只有法律专业人士才能判断,那就大错特错了。法律植根于我们的生活,服务于我们的生活,从头到尾都带着烟火的气息。
对于绝大多数案件,普通人凭着自己的良知和常识就可以做出正确的判断。反而是那些受过专业训练的人,思维容易脱离经验常识,冷不丁就会把自己绕进那些由抽象概念筑成的逻辑陷阱里,从而做出令常人无法接受的法律认定。
在该案中,当事人李某被刑拘的理由是:利用其亲友身份信息购买机票和飞机延误险,涉嫌在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时,故意捏造根本不存在的被保险对象,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客观上存在刑法评价中的诈骗行为。
初看起来,似乎很有道理,可问题是:使用谁的身份购买保险并不是重点,重点是这个身份信息是否真实。因为保险公司并不筛选顾客,保险公司只审查购买延误险的人是否同时购买了某个航班的机票。至于该乘客到底是谁以及是否实际搭乘该趟航班,保险公司并不审查或关心。
因此,只要李某使用真实的身份信息购买保险并且支付了足额的对价,那么她就完成了一次合法的缔约行为。如果每个单一行为都是合法的,那么这些单一行为的集合怎么就能突然一步滑向犯罪呢?被保险人是否知情或同意,或许会影响到保险利益的认定和保险合同的效力,但这种争议仍然是一种民事争议,不会越过民事纠纷直接升级为刑事犯罪。
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其本质特征是保险标的具有不确定性。结合到本案,也即,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李某不确定航班是否一定延误。但这并不意味着,李某不可以通过尽量的收集信息去做出自己的研判,从而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决策。保险公司向乘客兜售航班延误险也是出于商业和逐利的目的,凭什么就只能允许保险公司赚钱而不能允许乘客赚钱呢?
更何况,客观上,航班信息和天气信息都是公开的,航班是否延误不仅与天气有关,还与其他的许多因素有关,并非李某可以控制。相信李某也有预测失灵的时候,这时候李某购买机票和保险的费用,不就转化为航空企业和保险公司的利润了吗?
这世界的规则,有的具有道德属性,有的不具有道德属性。不具有道德属性的规则,实质上就是一种利益分配规则。
哈耶克就曾经指出,规则本质上并非行为的障碍,而只是为人们提供了一种选择和决策的参考。就好比在篮球场上,球员可以将犯规作为一种战术和策略,意在谋求比赛的优势。
李某的行为说到底,就是在利用规则的漏洞去谋取自己的利益。如果保险公司不愿意看到类似李某这样的行为,那首选的办法应该是完善保险条款和改进投保规则,次选的办法是去法院主张保险合同无效,而不是动辄寻求警权介入。警权依赖,会维持甚至加剧市场主体的惰性、低效。
市场经济,鼓励人们奇思妙想,鼓励人们赚钱致富。有些赚钱的方法可能很新奇,甚至可能不合理,但不合理不等于违法,更不等于犯罪。就李某的行为来说,社会化定性应该是 “薅羊毛”,算得上投机,但难言犯罪。
从法律层面讲,刑事执法显然不能存在泛道德主义倾向,总想把看着不合理的经济活动关进刑法的笼子里面。如果总是把刑法挺在社会治理的前面,如果刑法的手总是在微观经济活动中到处乱伸,那么这个社会一定是缺乏活力的,社会治理的成本也一定是非常高昂的。
真正的法律人必须目光如炬,带着对整个社会的理解和洞察去直击案件的核心和本质,而不是被一些弯弯绕的表象给困在泥淖里无法自拔。希望这起案件最终能得到妥善处理。
□邓学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