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球迷王先生发布恶意诋毁、辱骂“懂球帝”APP的言论,运营商北京多格科技有限公司以侵害名誉权为由把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合理支出和经济损失共计1.5万元。30日,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多格公司诉称,“懂球帝”手机应用软件是由原告运营、在国内具有一定影响力且排行前列的足球类手机应用软件。王先生在其新浪微博中长时间不断发布不实言论,恶意诋毁、辱骂其运营的“懂球帝”手机APP,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使广大用户对原告及其运营的“懂球帝”APP产生了重大误解,造成原告社会评价严重降低,在业界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因此,原告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王先生承认确实发表了相关言论,但认为自己作为球迷,对该公司发布不实内容欺骗中国球迷的行为不能容忍,所以主观上并无过错,实际行使的是对公共事务的批评监督权。
而且,涉案微博的点评、点赞、转发量都很少,不具有严重的影响,且都已删除。此外,王先生提出,“懂球帝”只是个手机软件,没有人格权,因此无需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法人享有名誉权。法人名誉权是社会对法人的信誉、外在形象、经营特色、产品质量、服务态度等各方面的总的社会评价。
法人名誉权的内容以经营形象为主,并直接与法人的经济活动和生产经营成果相关联,是伴随企业经营过程中通过自身的能动作用而塑造出的社会形象,及对法人生产经营能力,生产水平,资产状况,产品声誉,商业信用成果贡献等因素的综合社会评价,法人的名誉权与其财产利益紧密相联。法人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法人的名誉。
首先,原告对王先生发布的关于“懂球帝”APP的相关言论享有名誉权。
原告作为“懂球帝”APP的运营者,对其运营的产品的评价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生产、经营等商业利益。换言之,王先生对“懂球帝”的社会评价,会对原告公司产生影响,所以原告有权主张相关权利。
其次,王先生的言论已经构成了名誉权侵权。
在本案查明的内容中,王先生多次并持续性使用词义粗鄙的谩骂性词汇,其言论超出了原告应克制、容忍范畴,已经构成了名誉侵权。所以,王先生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至于王先生抗辩称其系基于球迷身份而对“懂球帝”APP提供的新闻内容的监督,法院认为,正当的言论自由受到法律的保护,但言论自由也应保持必要的理性、客观、尊重相关当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包括名誉权,而王先生使用谩骂词汇进行评论,已经超出了所谓监督的范畴,王先生的抗辩实难采纳。
最终,法院认定,王先生的评论对原告确实会产生一定影响,会造成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损害了原告的商业机会、商业利益,结合王先生的微博账户有一定量的粉丝关注及其侵权行为和情节等因素,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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