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收買被拐婦女兒童者十月底前自首可免刑罰

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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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岳陽9.16系列拐賣兒童案告破,被拐兒童被找回后,母子相擁而泣/資料圖

【亞太日報訊】刑法修正案(九)實施後,公安機關對於新發生拐賣婦女兒童案件將一律對買主采取刑事拘留等強制措施,追究刑事責任。

 

2015年8月29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刑法修正案(九)。新修訂的刑法中,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的行為將一律追究刑責成為一大亮點。

“收買被拐婦女兒童者所要付出的代價不再僅限於人財兩空,還將加上定罪判刑的處罰。”公安部有關負責人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刑法此項修改加大了對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行為的處罰力度,意義重大,影響深遠,是我國打拐反拐工作的裏程碑。

  

根據我國刑法原第二百四十一條第六款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刑法修正案(九)通過之後,該條款修改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這意味著今後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行為將一律被追究刑事責任,將是我國打擊拐賣犯罪立法的根本轉變。”公安部有關負責人表示,沒有買賣就沒有拐賣。多年來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屢打不絕的一個主要原因,就在於原來刑法規定買方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給很多人造成了一種“收買無罪”、“買方無風險”的錯覺,形成了買方市場。身後只要有大量買家揣著錢等著買,人販子就敢於鋌而走險去拐,進而形成一條黑色的地下“產業鏈”。

  

新修訂的刑法通過一律追究買方的刑責,加大收買犯罪成本,無疑對鏟除買方市場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公安部有關負責人告訴記者,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實施後,公安機關對於新發生的拐賣案件,將在解救被拐婦女兒童受害人的同時,一律對買主采取刑事拘留等強制措施,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對於在收買同時實施強奸、故意傷害、非法拘禁等犯罪的,數罪並罰。公安部敦促那些收買被拐婦女兒童的嫌疑人盡快自首,2015年10月31日之前,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的,可以依照原刑法規定不追究其刑事責任。

  

據了解,近年來,公安部高度重視打擊拐賣犯罪工作,通過落實國家反拐行動計劃,開展全國打拐專項行動,建立偵辦拐賣案件責任制、兒童失蹤快速查找機制和來歷不明兒童摸排比對機制,抓獲大批人口販賣分子,解救大量被拐婦女兒童,有力地遏制了拐賣犯罪的發展蔓延。

據統計,截至目前,公安機關通過全國打拐DNA數據庫已經找回3800多名被拐多年的兒童。除了不遺餘力對拐賣犯罪嚴厲打擊之外,公安部一直推動修改刑法、加大對收買被拐婦女兒童行為的懲治力度。

有著900多萬微博粉絲的公安部刑事偵查局副巡視員、打拐辦主任陳士渠就曾多次呼籲“買方一律入刑,加重收買責任,以從源頭上鏟除拐賣犯罪滋生的土壤”。“拐賣犯罪釀成了一幕幕妻離子散、家破人亡的慘劇,危害罄竹難書,希望通過此次法律修改,嚴懲買主,嚴打買方市場,盡早實現天下無拐!”陳士渠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