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挂牌公司随意停牌、长期停牌的现象进一步被约束。
4月24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股转系统)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停复牌业务实施细则》(简称《停复牌细则》)及配套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停复牌业务指南》,并相应修订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细则》中关于停复牌的相关规定。
具体而言,新规完善了“申请+审查”的停复牌管理制度,规定股转系统对停复牌申请及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同步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而根据中国证监会规定、市场情况或挂牌公司股票交易情况,股转系统可以要求挂牌公司申请停复牌,对于应当申请停复牌但未提出申请的,或者触发特定情形的,股转系统可以对挂牌公司股票实施停复牌。
另一方面,新规还细化停复牌要求,进一步规范挂牌公司停复牌行为。挂牌公司在“持续经营能力重大不确定性”、“出现重大风险事件”、“筹划控制权变动”、“要约收购”等四种重大事项情形下申请停牌的,需在申请重大事项停牌时勾选具体类型并予以披露。
对于重大事项和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统一要求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进展公告。新规同时压缩了停牌时长,重大事项首次停牌时长不得超过10个交易日,延期后累计不超过20个交易日;重大资产重组首次停牌时长不得超过1个月,延期后累计停牌时长不超过2个月。股转系统表示,上述新规分别旨在解决新三板市场“随意停”、“信披简”、“停时长”的问题。
值得一提的是,新规在规范挂牌公司停牌行为的同时,也为即将推出的精选层挂牌及转板事项留出了政策空间。
《停复牌细则》中规定,挂牌公司向股转系统申请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应当于提交申报材料的次一交易日停牌。精选层挂牌公司向境内证券交易所直接申请股票上市,也即进行转板时,也应当在提交申报材料的次一交易日停牌。
除上述内容外,新规还进一步优化了停复牌业务流程,规定主办券商应当对挂牌公司所有的停复牌申请、信息披露文件等进行事前审查,挂牌公司拒不配合进行事前审查的,主办券商应当及时披露相关风险揭示公告;要求主办券商在挂牌公司出现规定的“应停未停”和“应复未复”停复牌情形后及时向股转系统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在新老划断方面,《停复牌细则》实施前已申请重大事项停牌或申请延期复牌的,可以按照已获批的停牌期限继续停牌。对已申请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停牌期限及延期复牌事宜适用原《重组细则》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