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一起我国法院生效判决中赔偿额最高的侵害商业秘密案件。
该案从起诉到终审判决历时3年,涉及全球最大香兰素生产商。案件在商业侵权事实的认定上双方并无异议,但赔偿数额一直有争议。一审法院判决侵权人赔偿350万元,与被侵权人主张的5.02亿元差距较大。经上诉,最终,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改判赔偿数额为1.59亿元。
这起案件源于一起员工窃取商业机密事件。
2010年,全球最大香兰素制造商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嘉兴中华化工公司)员工傅祥根,从被告王龙集团公司获得报酬后,将“香兰素”技术秘密披露给王龙集团公司监事、宁波王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王龙科技公司)董事长、本案被告之一王国军,并进入被告王龙科技公司的香兰素车间工作。
据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介绍,“香兰素”可广泛应用于食用、烟用与日用产品的加香,该公司与上海欣晨新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上海欣晨公司)共同研发出生产香兰素的新工艺,并获浙江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等奖项。
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也因此成为全球最大的香兰素制造商,每年生产香兰素12000多吨,年销售额20亿元。
在本案侵权行为发生前,其占据全球香兰素市场约60%的份额,并于2010年被中国轻工业联合会评为“2009年度中国轻工业香料香精行业十强企业”第一名。
2011年6月起,王龙科技公司开始生产香兰素,短时间内即成为全球第三大香兰素制造商。2015年,被告喜孚狮王龙香料(宁波)有限公司(简称喜孚狮王龙公司)成立,持续使用王龙科技公司作为股权出资的香兰素生产设备生产香兰素。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获取“香兰素”技术秘密后,从2011年6月开始生产香兰素并持续至今,其实际年生产香兰素至少在2000吨,占据全球10%的市场份额。同时,上述被告侵害涉案技术秘密生产的香兰素产品销售地域遍及全球主要市场,并对标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争夺客户和市场。
由于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等系非法获取涉案技术秘密,没有实质性的研发成本投入,能以较低价格销售香兰素产品,对嘉兴中华化工公司的原有国际和国内市场形成了较大冲击,导致嘉兴中华化工公司的全球香兰素市场份额从60%滑落到50%。
2018年,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上海欣晨公司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认为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傅祥根、王国军侵害其享有的“香兰素”技术秘密,请求法院判令上述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5.02亿元。
一审法院认定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傅祥根构成侵犯涉案部分技术秘密,判令其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50万元。同时,一审法院在诉讼中裁定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停止使用涉案技术秘密生产香兰素,但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实际并未停止其使用行为。
一审判决后,除王国军外,本案各方当事人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中,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上海欣晨公司将其赔偿请求降至1.77亿元(含合理开支)。
202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二审认定,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傅祥根、王国军侵犯涉案全部技术秘密。根据权利人提供的经济损失相关数据,综合考虑侵权行为情节严重、涉案技术秘密商业价值极大、王龙科技公司等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行为保全裁定等因素,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述各侵权人连带赔偿技术秘密权利人1.59亿元(含合理维权费用349万元)。同时,法庭决定将本案涉嫌犯罪线索向公安机关移送。
法庭还指出,本案因权利人起诉所主张的损害赔偿数额仅计算至2017年底,而当时的法律并未规定惩罚性赔偿,故本案未能适用惩罚性赔偿,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指出,权利人对本案各被告2018年以后的持续侵权行为可以依法另行寻求救济。
最高法指出,知识产权法庭通过该案判决,依法保护了重要产业核心技术,切实加大了对恶意侵权的打击力度,明确了以侵权为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连带责任,依法将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推进了民事侵权救济与刑事犯罪惩处的衔接,彰显了人民法院严格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严厉打击恶意侵权行为的鲜明司法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