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首起公开披露的非法种植转基因油菜案有新进展。据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的《韩广永与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行政处罚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内蒙古自治区高级法院于2019年6月10日驳回韩广永的再审申请。
据《财新周刊》2019年3月的一篇报道,2017年,内蒙古呼伦贝尔市粮油经销商韩广永和他的合伙人白龙一起包地种油菜,韩广永在通辽市所属的霍林郭勒市包地21块,面积6681亩;白龙在兴安盟的科右中旗包地4800亩。虽然分属两个盟市,两人的地其实紧挨着。韩广永称,他们在这块共计1.1万余亩的地上种的油菜品种叫“蒙4”,但之后这批油菜被查出了转基因成分。
2017年8月31日和9月4日,自治区农牧厅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二人停止生产未经批准的转基因油菜,没收二人违法种植的6681.28亩和4800亩转基因油菜,并各处以10万元罚款。
韩广永坚称,出事前自己并不知道“蒙4”是转基因品种,“蒙4”在当地很普遍。据财新周刊报道,直到2017年,当地还是可以种植“蒙4”,2018年政府开始明令禁止种植,但难以禁绝它的余种,甚至无人能说清转基因油菜种子的源头。
此后,韩广永、白龙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自治区农牧厅的行政处罚,一、二审败诉后,他们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法院提交再审申请。
据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该案的行政裁定书,韩广永在再审申请中质疑被申请人单方检测报告,认为一、二审认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检验报告时,申请人在签收时明确表示对检验报告无异议”,属于申请人认识上的错误。申请人提出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重新鉴定而未被采纳。一、二审适用有瑕疵的证据作出判决有失公正。
韩广永认为,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也存在错误。《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适用于转基因生产种子及加工转基因物种,不适用种植。申请人种植的油菜,在此地域内是普遍现象。申请人种植的油菜是否属于转基因范畴申请人不知,因申请人种植的油菜属于市场流通的产品留作种子予以播种而不是在种子机构购买的种子,说明该油菜在市场正常流通而不是禁止流通,依据该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人既不是自己培育亦不是从销售种子部门购买而无需申请人自己备案审批。
韩广永还认为,二审认定申请人不是农民属于机械理解,申请人为了谋生承包耕地予以种植农作物被认定为非农民不客观;申请人种植的油菜产品是否属于有害物,属于待证的法律关系,并且在一审提交了鉴定申请,一、二审未能就此说明程序违法。
综上,韩广永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版)第二十一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的,应当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生产、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生产、加工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生产或者加工,没收违法生产或者加工的产品及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法院认为,被申情人自治区农牧业厅作为内蒙古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针对未经批准生产农业转基因生物的违法行为具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
据此,内蒙古自治区高级法院驳回韩广永的再审申请,认为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作出的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一、二审判决驳回韩广永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