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降铁球砸死女婴全楼被判每户补偿原告3000元,30余业主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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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则“天降铁球砸死女婴,整栋楼判赔”的消息,再次引发大家对这个经典法律问题的讨论。

2016年四川遂宁市油坊街127号楼,一只从天而降的铁球,砸中了楼下婴儿车里一名不满一岁的女婴,经过9小时全力抢救,女婴还是不幸离世。

事发后,当地警方介入调查,但没能找到抛物者。于是女婴父母将事发地整栋楼的住户全部起诉至法院,前不久,遂宁市船山区法院一审判决,除家中确无人居住的不承担责任,其余121户业主每户补偿原告3000元。

依侵权责任法 由可能加害人给予补偿

本案判决是依据2010年起生效的侵权责任法第87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以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但是这里需要注意一个词,补偿。也就是说,这里并不是认定所有住户真的都有“过错”,而是在无法判定真正侵权人的情况下,出于风险分散和损失分担的考虑,对受害者基于公平原则进行抚慰的一种方式。它不是赔偿,并不含有惩罚性质。

每户被判补偿3000元 部分业主表示上诉

虽然法院已经反复解释补偿责任不是赔偿责任,缴纳补偿款不代表有过错,但对于法院作出的判决,有些住户仍觉得很突然,不能接受。

遂宁市油坊街127号楼上诉业主代表 张波:因为当时出事后,我离那个事发地很远,隔了几栋楼,肯定没我什么事。这3000块钱其实事不大,但是咱们这些业主要一个道理。事发那栋单元楼出了问题, 为什么每个人都是3000块钱?这笔钱对于部分人来说不算什么,但是油坊街紫薇社区就是一个老旧小区改建的,里面有很多老人,还有很多是没有什么工作的,咱们出于人道主义的精神来说,适当地给人家捐助一点可以,但不是每家3000块钱这么多。

对于部分业主经济困难无法支付补偿款,法院表示可通过合理途径申请社会救济,但不会因经济问题而改变承担补偿责任的结果。目前,一审判决还未执行,已有30余户涉事业主准备上诉。

高空抛物刑责难界定 最高法出台意见

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意见,要“用足用好刑法现有规定”,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对于高空坠物构成犯罪的,也要依法定罪处罚。

而实践中,如何找到抛物者,一直是一个难题。对于无法找到具体侵权人的情形,即将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沿用了现行侵权责任法的思路,仍然规定“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但增加了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的表述。

而与现行侵权责任法相比,《民法典》追加了对于公安机关的责任。发生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时,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在这起案件中,公安机关曾表示说因为没有刑事立案,他们在调查中会遇到一些手段和程序上的问题。而新的《民法典》明确规定,公安等机关就是高空抛物案件的调查责任人。这个变化对于寻找肇事者意味着什么?对于不能证明自己不可能实施侵权的居民该怎么办?

公权力介入 最大限度保障公平

法律专家 岳屾山:公权力介入一定是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平。归责的同时要体现以人为本,应做到救治途径多元化。因为高空抛物事件并不少见,且《民法典》也增加了物业作为管理者的责任,那么是否可以考虑设置相应的保险进行赔偿。

另一方面,如果之后有任何关于抛物者的线索,都可以向公安机关进行报告,公安机关都应该重启对这件事情的调查,因为这不仅是涉及到民事补偿、民事责任的问题,还涉及是否存在犯罪等问题。

之后,例如公安机关应该以什么样的形式立案?要进行怎样的侦查?侦查的时间、程度、达到什么样的标准才可以转为向让所有业主进行补偿?这些都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调查和追偿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