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太日報訊】征地拆遷矛盾此起彼伏,政府的作為究竟起了什麼樣的作用?這個領域的資訊公開做得怎麼樣?1月19日,一份民間報告評估了《政府資訊公開條例》實施近七年來地方政府在征地拆遷關鍵問題上的資訊披露情況,結果不容樂觀。
這份由北京聖運律師事務所起草的《2014年征地拆遷資訊公開年度報告》顯示,政府資訊公開工作在涉及征地拆遷補償時,仍顯得為德不卒,頻露短板。
8年前,國務院在2007年1月17日舉行的常務會議中,通過了被稱為“陽光法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下稱《條例》),規定各級行政機關的政府資訊中,凡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以及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式等情況的檔、報告、目錄標準和各項政務的實際情況,均應向外界公開。
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也可以依據《條例》向國務院部門及各級政府申請獲取相關政府資訊。自從《條例》於2008年5月1日正式實施以來,中國各級政府部門對公民的資訊披露義務,才終於走入法制化的軌道。
在2014年,國務院更曾於3月和7月分別下發《2014年政府資訊公開工作要點的通知》(下稱《通知》)和《當前政府資訊公開重點工作安排》 (下稱《安排》)兩份檔,對行政部門應公開信息的重點領域作出具體要求。其中,涉及龐大利益糾紛、社會穩定和重大民生基本權益的征地拆遷問題,在兩份檔中都被特別點名,要求做實。
在《通知》中,國務院要求“要著力抓好征地拆遷、土地使用權出讓、產權交易、政府採購、保障性住房分配等方面的資訊公開。而《安排》更明確指出,在推進征地資訊公開時,要在征地報批之前做好“告知、確認、聽證,征地批准後征地公告、征地補償登記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基礎上,重點推行征地資訊查詢制度,方便公眾查詢征地專案的批復、範圍、補償情況、補償標準、補償獎勵政策、補償結果、徵收房屋調查結果與被徵收戶安置等相關資訊,並指定由國土資源部和住房城鄉建設部牽頭落實。
北京聖運律師事務所主任王優銀告訴記者,《條例》實施近七年以來,越來越多政府部門,對於要如何“應付《條例》的要求和規定也日益熟練。例如,許多政府部門即便在形式上對民眾的申請做出了回應,但回復的內容卻流於制式和敷衍;還有一些民眾由於在申請資訊公開時,對於其所欲取得的資訊內容表述不全面,或是對具體檔、政策的名稱表述不精准,行政部門便能徑以“政府資訊不存在為由,規避披露資訊的責任。
有效資訊匱乏
起草這份《報告》的研究團隊指出,目前各地的拆遷糾紛,基本都是由拆遷資訊不透明所引發的。
雖然不少地方政府的拆遷主管部門也依規定公佈了拆遷公告,但大多缺乏真正有用的資訊─包括規劃資訊、征地手續和補償條款等。特別是涉及拆遷地段的規劃資訊,通常最為含混不清,易流於善變。大多數拆遷公告的規劃資訊和徵收理由,通常只以“因城市規劃變動“為公共利益需要“因經濟發展、城市發展等抽象表述概括,對於規劃的科學性、拆遷的可行性則鮮有著墨。
《報告》的研究團隊在抽樣檢索了50個地方地方政府的官方網站、拆遷主管部門網站或拆遷資訊網站後統計得出,能提供有效拆遷公告資訊的地方政府有32個;但只有26個地方政府會提供拆遷補償的指導性標準;能在拆遷公告的標題中,注明拆遷地段等核心資訊、而非僅列出公告文號的只有15個;能以文字和圖表形式,對拆遷流程做出說明的只有10個;至於能在拆遷公告中,提供拆遷地段示意圖的僅有7個。此外,在50個調查樣本中,只有18個地方政府能提供拆遷公司的資質資訊;而能提供拆遷評估公司資訊的地方政府則有19個。
一些地方政府雖然發文要求拆遷資訊必須在網上公開,但在實踐中,地方政府的資訊公佈不集中的弊病尤為凸顯,各類資訊往往分散在各個部門的網站或繁雜的欄目之下。
《條例》權威性不足
現行的《條例》在立法位階上屬於行政法規,但在政府資訊公開問題上,另有《保守國家秘密法》和《檔案法》這兩部位階更高的法律。
這份民間版的《報告》認為,目前《條例》與這兩部法律之間,對於涉及資訊公開的有關制度應如何協調、接軌的問題尚未解決。關於行政機關不履行資訊公開義務的的舉報機制,和有關協力廠商可以對是否公開政府資訊提出異議的制度設計粗糙,也都會影響《條例》的實施效果。
而現行《條例》對於不予公開事項的規定過於簡略,僅籠統規定“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資訊;而公民、法人在依據《條例》申請政府資訊公開時,究竟哪些問題,才合乎申請者“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界定模糊,均妨礙了公民知情權的實現。
還有一些行政機關動輒以“涉密、“影響社會安定為由,或以《保密法》和《公務員法》為據,拒絕公開信息的積習,更凸顯了現行《條例》位階不高、權威性不足,公開信息的責任意識尚未在行政體系中內化為官員的行動價值等問題。
如何亡羊補牢
因此,對這份民間版《報告》參與頗深的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徐昕建議,應透過立法程式,將目前權威性較弱的現行《條例》升級為《政府資訊公開法》,明確規定行政機關“應公開而不公開,或“不準確公開行為的法律責任。
《報告》還建議,應將升級後的《政府資訊公開法》,與《行政監察法》、《公務員法》等法律掛勾,並制定國家資訊公開考核制度、成立推動政府資訊公開的專職機構,使資訊公開制度更具威攝力。同時,亦應對《保密法》進一步修改完善,使之符合政府資訊公開的精神。
國家行政學院政府法治諮詢研究中心主任楊偉東則認為,資訊公開制度有可能演化為信訪制度的替代管道,並正在成為各級行政官員感受民意壓力的一個增長點。但在現實中,民眾在申請資訊公開受阻後,還需另行提起行政覆議或行政訴訟才有可能獲得救濟的模式,卻消耗了申請人的大量精力和成本。
即便如此,《條例》實行近七年來,仍有越來越多的民眾透過網上案例傳播、申請者之間的經驗分享,以及資訊公開制度操作素材的普及,具備了自主申請政府資訊公開的意識和能力。
王優銀說,“現在許多當事人來找律師時,自己都帶來三、四大卷資料,一打開,全是他之前申請過的資訊公開檔。
聖運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曉剛則向記者分析,目前在涉及征地拆遷問題的訴訟中,約有5%的案件,會因為當事人是否獲取了關鍵的政府資訊而影響勝、敗訴。徐昕表示,不論當初為政者推動政府資訊公開工作的用意為何,法律人都應該“假戲真唱,協助當事人以司法監督作為社會公眾伸張其知情權利的有力途徑。(財新 徐和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