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长租公寓将迎严监管:银行、小贷公司不得将“租金贷”拨付给企业

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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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记者 | 曾仰琳

北京市长租公寓将迎来严监管。

2月2日,北京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网发布《关于规范本市住房租赁企业经营活动的通知》(下称《通知》),该通知旨在规范北京市住房租赁企业经营活动,促进北京市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平稳发展。

近年来,部分长租公寓因鼓励租客申请“租金贷”, 从而一次性从银行或小贷机构获取12个月的租金,再按月或季度向房东支付租金,“长收短付”行为形成了资金池。加上“高进低出”的高风险经营行为导致长租公寓企业出现“爆雷”“跑路”的现象。

对此,《通知》对租赁企业的“资金池”和“长收短付”行为作出了明确限制。

《通知》第四条规定,住房租赁企业向承租人预收的租金数额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月租金,收、付租金的周期应当匹配。

第七条则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不得将承租人申请的“租金贷”资金拨付给住房租赁企业。

对于租房押金的金额和托管,《通知》指出,住房租赁企业向承租人收取的押金应当通过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建立的专用账户托管,收取的押金数额不得超过1个月租金。住房租赁企业应于合同终止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退还押金,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押金的本金和同期存款利息退还给承租人。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较多的住房租赁服务企业,《通知》亦明确,将由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布,提示谨慎选择;情节严重的列入风险警示名单并向社会公布,警示重大风险;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意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责令有关主体停止发布相关广告。网络信息平台未履行核验发布主体和房源信息责任的,网信部门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意见,依法对其相关业务采取整顿措施。

据悉,该《通知》由北京市住建委、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北京市金融局、北京市委网信办、北京银保监局联合印发,自3月1日期施行,此前已签订的合同继续履行。

附《关于规范本市住房租赁企业经营活动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