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挂牌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有据可依了。
3月20日,证监会起草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X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以下简称《监管指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前,新三板市场没有单独的股权激励制度,挂牌公司主要通过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实现激励目的,监管层对新三板股权激励的定价、比例及锁定期也未做强制性要求。
除此以外,目前新三板市场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区分度不大,如部分公司以开展员工持股计划的名义向员工低价发行,并设置了业绩条件,实为进行股权激励。规则不清令公司难以顺畅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6月底,新三板挂牌公司共实施股权激励493次,与A股上市公司间存在较大差距。
股权激励不做定价强制要求
此次《监管指引》参考了上市公司、科创板的做法。其中规定,股权激励的方式,与上市公司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保持一致。另一方面,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借鉴了内部审议程序、激励名单公示、强制回避表决、变更或终止程序、中介机构核查等方面规定,强化程序公正、加强公司内部监督。
同时新规还明确了参与人员范围、股票来源等方面要求。激励对象可包括挂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但不应包括公司监事。挂牌公司聘任独立董事的,独立董事也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值得注意的是,《监管指引》依然未对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的定价做强制性要求,定价原则上应参考市场价格,单也可以采用其他定价方式。
挂牌公司还可以同时实施多期股权激励计划,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30%。这一指标要求比主板及科创板市场有所放宽,上市公司、科创板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比例上限分别为10%、20%。
另外,目前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持有股份不得超过股份总额的10%,《监管指引》则不对该项指标作出限制。
“像三板市场上多数是中小企业,其中一些创新创业的公司可能经营情况更不稳定,更需要有相应的股权激励措施来留住人才,保持核心团队人员流动相对稳定”。北京地区某新三板挂牌公司董秘表示。
不过,虽然《监管指引》对挂牌公司股权激励事项不设事前审查,股转公司在挂牌公司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披露后,进行信息披露监管,实施过程中不增设行政许可,仅在发行股票导致股东超200人时才需履行行政许可程序。
不过对于这200人的限制,市场依然有诸多争议。此前股转系统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征求意见稿)》,已取消单次发行新增股东35人的限制。但对于定向发行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发行人仍需取得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自律监管意见后,向证监会申请核准。
“走定向发行实现股权激励的,公司股东人数要是超过200人,就需要去证监会非公部备案了,这一来一去耗时巨大,企业和中介机构实际操作的成本也比较高”。上述新三板挂牌公司董秘表示,这也导致了此前部分公司通过定向发行实施股权激励的意愿不强。
员工持股计划发行突破35人限制
员工持股方面,证监会方面表示,挂牌公司开展员工持股,一般采取直接持股和委托持股模式。直接持股模式是指挂牌公司直接向核心员工发行股份实施员工持股,这种方式一方面存在发行对象不得超过35人限制的问题,另一方面核心员工持股后,可以自由离职,失去了绑定员工利益的目的。
委托持股模式是指核心员工通过认购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等接受我会监管的金融产品来实施员工持股,这种方式存在一定成本,且需要满足最低认缴100万元的要求。
基于此,《监管指引》按照“闭环运作”的原则,增加了通过符合条件的员工持股平台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自我管理型”的形式,一方面发行对象可以不受35人的限制,另一方面挂牌公司可以对员工持股计划制定管理细则,确保员工利益与企业利益一致。
“之前不乏有上市公司利用员工持股平台做代持、资金通道等猫腻”。另一家新三板挂牌公司董秘称。为此,股转系统下发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二)》中,明确禁止新三板挂牌公司用员工持股平台方式进行定向发行股票。
“现在增设了员工持股平台可以参与的‘自我管理型’持股计划,对于公司而言也更易于统筹。”该董秘称。
《监管指引》中进一步要求,委托管理型应备案为金融产品且持股12个月以上,自我管理型需“闭环运行”至少36个月,两类员工持股计划在参与发行时均视为一名股东,无需穿透或还原。
《监管指引》中还特别重申,任何人不得利用实施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掌握相关信息的优势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活动,侵害其他投资者合法权益。挂牌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用于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的,应当遵守《公司法》等相关要求,防范利用股份回购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利益输送等违法活动。
据了解,此次《监管指引》正式实施后,新三板挂牌公司已经发布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但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应当按照《监管指引》的各项要求对照调整;已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可继续执行,如涉及行政许可时应符合《监管指引》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