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南海仲裁案裁決將不具任何法律效力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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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太日報訊】(記者 侯麗軍)應菲律賓單方面請求建立的南海仲裁案臨時仲裁庭或將於近期作出裁決。相關國際法、國際問題專家表示,仲裁庭對菲律賓提出的所有仲裁事項均沒有管轄權,其關於管轄權問題的裁決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沒有法律效力,下一步就實體問題所作的裁決也不產生任何法律效力。

仲裁庭無權就領土主權問題作出裁決

專家指出,和平解決爭端的方式多種多樣,強制仲裁只是其中之一。與談判協商等方式相比,強制仲裁是次要的、補充性方式。菲律賓所提事項超出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調整範圍,仲裁庭無權對此作出裁決。

武漢大學中國邊界與海洋研究院首席專家、(世界)國際法研究院院士易顯河指出,菲律賓提請仲裁事項的實質是南海部分島礁的領域主權問題和中菲海洋劃界問題。領土主權問題超出了《公約》的解釋或適用範圍內,不受仲裁庭管轄。有關海洋權益來源問題和島礁性質問題在南海特定的劃界地理框架下,明顯對中菲海洋劃界產生影響,因此涉及劃界問題,而涉及《公約》劃界條款的解釋或適用問題已被中國2006年的聲明排除,不得提交仲裁。

2006年,中國根據《公約》第298條作出聲明,明確將“關於劃定海洋邊界的爭端”排除適用包括仲裁在內的強製程序。類似聲明共有約30個國家作出過,除中國外,還包括英、法、俄等其他3個已加入《公約》的聯合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這些聲明是《公約》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對所有締約國都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仲裁庭卻對事實真相置若罔聞,執意接受菲方無理主張,強行推進仲裁程序,屬隨意擴權和濫權。

中國社科院世界經濟與政治研究所國際戰略研究室副主任薛力指出,仲裁庭沒有秉持客觀、公正的立場,而是曲解《公約》的規定以迎合菲方主張,有損其作為第三方的公正性。

中山大學國際關係學院副教授張祖興表示,《公約》第298條允許當事國將有關“歷史性所有權”的爭端排除出《公約》強制爭端解決程序的適用範圍。因此,在實體審理階段仲裁庭不可避免地要對《公約》298條中有關“歷史性所有權”的規定進行解釋。但是,無論在海洋法還是在一般國際法框架下,“歷史性權利或所有權”等術語都沒有確定的含義,解釋這類規定超出仲裁庭的司法職能。

張祖興認為,從更深層次上看,“歷史性權利主張”相關問題屬於高度政治性質而非法律性質的問題,適於通過政治解決的方法加以解決。這類問題涉及國家的多個重大利益,沒有明確的可適用的法律。

菲方提起仲裁違反國際法“禁止反言”原則

中菲之間一系列雙邊文件和兩國均簽署的《南海各方行為宣言》確認了雙方通過談判解決南海爭端的共識,構成了《公約》第281條規定的“協議”,並排除了第三方爭端解決程序。

專家指出,中菲兩國各項雙邊文件以及《宣言》的相關規定相輔相成,構成中菲兩國之間有拘束力的協議。菲律賓單方面提請仲裁,違背自己的承諾,是背信棄義的行為。

國家海洋局海洋發展戰略研究所副所長賈宇表示,菲方無視承諾轉而將糾紛訴諸司法程序、執意提起仲裁的做法嚴重違反了國際法上的“禁止反言”原則。

賈宇說,菲律賓關於南海部分島礁位於其專屬經濟區內或大陸架上“因而應該屬於菲方”的說法本末倒置,既不符合“陸地支配海洋原則”,也違背了《公約》的意旨和原則。

賈宇指出,“陸地支配海洋”是一項古老的國際法原則。領土主權是主張海洋權益的基礎,海洋權益從領土主權派生而來。《公約》賦予沿海國主張和劃定專屬經濟區、大陸架等國家管轄海域並對其中的自然資源享有主權權利,但《公約》不涉及國家的領土主權。沿海國的主權權利不能否定、損害他國的固有領土主權,也不能成為沿海國主張新的領土主權的依據。

“仲裁庭對中國與菲律賓之間存在的南海問題的複雜性顯然重視不夠。在中國看來,問題的本質是中國的領土主權受到侵犯,而一個侵犯別國主權的國家竟然利用法律途徑試圖進一步侵犯自己的利益,這是難以接受的。”張祖興說。

中央黨校國際戰略研究院副教授韓愛勇表示,菲律賓所提南海仲裁案不是一個純粹的司法案件,而是一種政治博弈,目的是在國際社會製造中國“不遵守國際法”的錯覺,抹黑和孤立中國。

美國干涉是南海局勢惡化的最大外因

從2013年菲律賓單方面提起仲裁起,美國就如影隨形。僅從公開報道看,美國白宮、國會、國務院、軍方都有政要表達過對菲律賓此舉的支持。

專家指出,美國干涉南海問題是地區局勢逐漸惡化的最大外因。美國的南海政策正不斷從“幕後”走到“臺前”,從“不介入”轉向“介入”、從“不選邊”走向公開“選邊”。深度介入南海主權爭議、為其他南海主權聲索國撐腰,進而削弱和限制中國南海主權權益與戰略利益的空間,已成為美國政府“亞太再平衡”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

韓愛勇表示,南海問題反映到中美關係中,就是中國維護領土主權的訴求和美國維護自身海上霸權訴求之間的矛盾。

他認為,美國言必稱《公約》,時時以《公約》監護人的面目出現,但又遲遲不願加入《公約》,根本原因在於《公約》所能保障的只是國家作為“沿海國家”所享有的海洋權益,而美國自認為是“海洋大國”,除了作為沿海國家的海洋權益外,美國更需要世界海洋的權益,這是《公約》無法滿足的。

韓愛勇說,因為有“美國規則”的存在,美國除了享有作為沿海國家的應有權益之外,還擁有作為“海洋國家”的權益,尤其是軍事利用海洋空間的利益,這對於維持美國霸權尤為必要,因為它事關美國軍事力量的全球到達和機動能力、對主要海上通道的掌控與封鎖、對盟國安全保護和承諾的可靠性,關乎美國海洋霸權的“責任與聲望”。

專家指出,有關爭議由直接當事國通過談判協商解決,南海和平穩定由中國和東盟國家共同維護,這是解決南海問題的唯一正確出路。仲裁案不但不能解決問題,反而會使地區形勢進一步複雜化。地區國家已達成《南海行為宣言》,如果各方切實遵循這一宣言,本地區和平與穩定能夠得到維護。當然,這也需要包括美國在內的域外國家,同中國和東盟國家相向而行,而不是相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