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太日報訊】據文匯網報道,前“學民思潮”召集人、現“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及“香港眾志”主席羅冠聰和前學聯秘書長周永康3人,2014年9月26日非法“佔中”前夕發起所謂“重奪”政總外公民廣場東翼前地行動,案件昨在東區裁判法院裁決。
裁判官指出,東翼前地屬特區政府物業,被劃為不對外開放用地,市民沒有在此表達自由的“絕對權利”,又批評他們的行為明顯擾亂秩序而存威嚇性,意圖令第三者害怕行為破壞社會安寧,遂判羅冠聰一項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會罪成。黃之鋒及周永康則各一項參與非法集會罪成。
黃之鋒被控兩項罪名,包括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會和參與非法集會;羅冠聰被控一項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會罪;周永康則被控一項參與非法集會罪。
三人各判一項罪名成立
裁判官張天雁在裁決時指,《公安條例》列明參與非法集會控罪元素,必須包括集會為3人以上集結、行為擾亂秩序而存威嚇性,以及有意圖導致第三者害怕相關行為破壞社會安寧這3項元素。至於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會,就是包括鼓勵和說服他人。
3名被告作供時聲稱同意以非暴力原則進入前地廣場,緊隨持證者進入廣場,又聲稱過往反國教等集會未受過保安阻撓,預計今次不會有事。
裁判官認為,前地廣場興建圍欄後,情況已有所不同,只有獲准許人士及持證人士方可進入,故兩者不能相提並論。
羅冠聰最後被裁定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會罪成。張官解釋,羅當日在台上呼籲聚集群眾“同我一齊衝入公民廣場”、“包圍警方,圍堵政總”,呼籲群眾透過手機發訊息叫人加入,且明言警方已介入並對進入廣場的群眾將進行實質阻撓,又稱現場有人受傷、黃之鋒已被捕等,可見他已預計警員和保安會用口頭勸喻以外的方式阻止示威者,仍作出“重奪”廣場呼籲,在場聚集人群數以千計。羅冠聰的行為無疑是鼓勵、說服他人參與非法集結,已完全符合擾亂公眾秩序的定義。
針對同樣面對煽惑指控的黃之鋒,張官認為黃雖有簡單呼籲公眾進入公民廣場,但黃的位置不能看到廣場情況,不排除他真的不知道或不能預計保安會阻止,雙方會發生肢體衝突致公眾秩序受干擾,故認為控方難以舉證達毫無合理疑點,遂判他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會罪名不成立。
就黃之鋒及周永康兩人的參與非法集會指控,張天雁均判兩人罪成,理由是當時黃及周不理會保安和警員勸止,攀上公民廣場前地的圍欄,並從3米高的圍欄跳下。
黃作供時亦坦言擔心此舉可能會弄傷下面的警員,而周跳下時警長亦有望向他並後退了幾步,張官因此認為在場警員和保安確實害怕受傷,兩人的行為明顯是擾亂秩序且具有威嚇性,令社會安寧受破壞。
獲准保釋下月15日判刑
羅冠聰代表律師求情時稱,羅將出選今屆立法會,一旦定罪判囚超過3個月將無法出選,又透露其母患輕微抑鬱,望法庭明白其行為“不屬一己私利”,同時是一名“上進、對社會有抱負”的年輕人,予以輕判。黃之鋒律師則稱,被告年紀尚輕,涉案行為不為自己,只針對當時社會爭議議題。周永康律師則稱,周將到倫敦經濟學院修讀社會學碩士,又計劃修畢博士後才回港倡議政策,回饋社會。
裁判官指,會先行索取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押後至8月15日正式判刑,3人續准保釋候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