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首个共享单车团体标准出炉。
7月5日,上海市自行车行业协会发布共享自行车三项团体标准,包括三方面内容:《共享自行车第一部分:自行车》、《共享自行车第二部分:电助力自行车》和《共享自行车服务规范》。
值得一提的是,在上述标准中,对用户年龄的要求,保留了“应在12岁以上”的内容,但取消了对70岁以上年龄的限制。
对此,上海市自行车行业协会方面解释,原来规定70岁以上年龄需开健康证明,实际操作难度非常大。谁来开证明,医生愿不愿意开都是问题。
据介绍,三项团体标准的初稿在春节后的2月6日完成,并发往起草小组成员单位。随后,上海协会分别在上海、天津召开了多次座谈会,征求对三项团体标准初稿的意见。在对初稿进行了多次修改后,3月下旬形成了三项标准的草稿。
至4月25日征求意见截至日期,上海协会和天津协会共收到书面反馈意见16份,电子邮件反馈意见7份,网上社会反馈意见54份。
两个审定专家组各有9位专家组成。两个专家组分别推举了同济大学可持续发展与管理研究所所长诸大建教授为《共享自行车服务规范》标准审定组组长,推举了江苏省轻工业科学研究设计院院长杨骏正高级工程师为产品标准审定组组长。
两个专家组经过认真的审议、讨论形成了三份审定结论。审定结论主要如下:
1、团体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向企业和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坚持了协商一致原则,为标准顺利实行提供了有力保证。
2、团体标准送审稿的组织工作和制定过程符合规定的程序,内容和格式符合有关规定。
3、两项产品团体标准执行了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在此基础上引用了相关的国际标准,提高了关键项目的指标和要求,标准中一些关键数据的选择和制定有科学依据,有利于规范共享自行车运营单位的服务行为,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设备设施能方便用户和使用的安全, 填补了现有标准的空白,符合统一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原则。
4、两个审定小组对送审稿表示同意,希望起草小组对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和完善,并按照制定程序进行公布。
审定结论一致同意,对共享自行车三项团体标准通过审定。
据上海市自行车行业协会介绍,起草小组按照审定结论,对三项团体标准进行了以下修改:
1、共享自行车的定义改为 “设计用于单人日常交通代步,采用互联网租赁方法,能实现公众共用的城市自行车。” 增加了“采用互联网租赁方法”。明确了共享自行车的互联网属性。
2、根据《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增加了共享电助力自行车服务对用户年龄要求应在16岁以上。
3、减去了“报废车辆不允许进行拼装、修理后再投入市场”。对报废零件的处理和再利用的权利和责任交有企业判断。
4、再次核对了引用的国际、国外标准原稿,对标准进行了校正。
5、对一些文字的叙述和编排,按照标准规定的格式进行了编辑性修改。
三项团体标准起草的全部工作于6月26日完成。并于2017年7月1日正式发布,2017年10月1日实施。
发布的三项团体标准具有如下特点:
1、广泛性
《共享自行车第一部分:自行车》有32家单位组成,《共享自行车第二部分:电助力自行车》有32家单位组成,《共享自行车服务规范》有31家单位组成。参加起草的共享自行车运营单位有16家,基本囊括了全国的服务范围;参加起草的共享自行车生产企业有19家,全国大型的自行车生产企业都参与了其中;还有不少自行车零件生产企业也参加了标准的起草工作。
2、先进性
共享自行车的二项产品标准采用了许多国际标准和先进国家的标准,共享自行车项目多达64项,共享电助力自行车项目多达73项,比原国家标准项目增加了一倍有余。而且创新性的对存量车质量增加了每年抽检的规定。因此,共享自行车要达标绝非易事。共享自行车三项团体标准的发布与实施还有三个月的过渡期,共享自行车运营单位和制造企业要共同努力、严格按照标准的要求对照差距,制定落实计划。
3、是协商一致的结果
共享自行车三项团体标准的完成,是我们全体起草单位共同努力的结果。在整个标准起草过程中,对有异议的内容,我们坚持协商一致的原则。有些指标的最后确定,是经过了多次讨论,求大同、存小异,相互协商的结果。这也为标准的内容具有可操作性,为标准发布后能够顺利实行提供了有力保证。
随着共享自行车三项团体标准的发布,今天在上海的共享自行车运营单位都自愿签订了《社会团体标准自我声明承诺书》,就是对执行三项团体标准的公开承诺。我们希望各共享自行车运营单位承担起自己的主体责任。使我国创新的共享自行车能够行稳致远,成为中国一张拿得出、叫得响的名片。
(来源: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