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毒跑道”警示環境立法空白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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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太日報訊】(記者張瑩 劉石磊 彭茜)近日,發生在全國多地中小學的“毒跑道”事件引發持續關注。調查顯示,導致“毒跑道”事件的是一系列複雜因素。一些涉事學校已開始緊急拆除“毒跑道”。

然而,在事件定性和責任歸屬尚未有結論時就緊急拆除“毒跑道”,並不是一個常規的解決方式。為何這一事件在定性及處理上面臨如此大難度?多位專家近日就此接受新華社記者採訪時指出,事件反映的深層次問題是相關環境立法空白、標準滯後,如果想從根本上杜絕“毒跑道”,以及“毒玩具”、“毒疫苗”、“毒奶粉”等類似隱患,必須從完善立法入手。

為何檢測合格?

許多人難以接受一個結論:“毒跑道”檢測結果符合國家標準。

從事化學品環境風險評估研究的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副研究員餘若禎博士對新華社記者表示,“毒跑道”五花八門的檢測結果,凸顯了我國有毒有害化學品環境管理立法的空白。

在國內,甲苯二異氰酸酯(TDI)型聚氨酯跑道是塑膠跑道的“主力軍”。餘若禎說,在TDI型聚氨酯跑道的疑似毒性成分中,未反應完全的游離態TDI單體對眼睛和呼吸道具有嚴重的刺激作用,可能引起呼吸道炎症。但無論是適用於室外的現行《環境空氣品質標準》還是《室內空氣品質標準》,對游離TDI的濃度都沒有規定。

因此,即使對學校教室和跑道上方的空氣採樣檢驗“合格”,也不能說明這些區域內的空氣安全無毒。

據介紹,我國《環境空氣品質標準》只包含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顆粒物等10項空氣中最常見污染物標準,涉及有機化合物污染的只有顆粒態苯並芘濃度一項。如果其他有毒有害的揮發性有機污染物進入環境空氣造成污染,並無標準可查。相比之下,發達國家的環境立法更加完善。例如美國《清潔空氣法案》列出了包含187種化學物質的有毒有害空氣污染物名單,“毒跑道”疑似“元兇”TDI就列於其中。如果名單上的化學品進入環境,相關人員會面臨嚴格的訴訟程序

那麼,立法和標準的缺失與滯後是否只能在出問題後暴露?立法能否就避免“毒跑道”事件的發生?多位專家提到“適應性管理”,即法律和標準要有自我更新能力,並具備一定靈活性。

美國芝加哥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湯姆·金斯伯格說,與較籠統的法律規定不同,具體、細緻的標準必須是能夠經常更新和調整的。這就需要好的機制和管理,在保證法律穩定性及一致性的同時又確保一定的靈活性。為相關法律和標準設定一個強制性的審查期限,根據社會發展情況、新的科學發現以及執法能力的提升進行必要更新。

美國佛羅裏達州立大學法學教授埃琳·瑞安認為,對於環境立法來說,許多問題還沒有結論,是隨著科學進步而被逐步發現的,這就需要更多靈活性。在美國環境立法體系中,美國國家環境保護局是執行“適應性管理”理念的主要機構,這一機構會廣泛徵集最新信息、諮詢專家意見,審視和評估相關法律和標準,並定期提出修改建議。

能否“一拆了之”?

在對“毒跑道”處理尚未有定論的情況下,部分建有塑膠跑道的學校已開始緊急拆除跑道,此外,全國還有不少涉事“毒跑道”處於停用狀態。對此專家認為,處理“毒跑道”不應簡單地“一拆了之”,必須從制度層面杜絕此類事情發生。

餘若禎說,應先對是否有必要拆除進行檢測、評估,拆除前充分論證後續整改方案。那些已著手拆除跑道的學校,拆除過程中還需警惕“污染物遷移和擴散”,把跑道表面的塑膠層拆掉後,暴露出來的瀝青和表層土同樣可能含有化學污染物。

她建議,可對疑似“毒跑道”的涉事承建記錄進行封存。然後根據建設用料所包含的化學物質列出一個化學品清單,由環保部門對清單上的化學品成分進行危害鑒別,作為今後制定相關法律和環保標準的依據。

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院長薛瀾認為,從長遠來看,除了完善立法和加強政府監管,還應強調企業和社會的責任。

薛瀾說,在安全環保方面,企業必須負起責任。企業對自己產品的環境影響等利弊最為了解,應保證自己的產品無害,這不是指產品只簡單符合國家規定,而是企業在進行技術創新的時候,要保證危害最小、收益最大。在監管環節,應保證顧客和用戶等社會力量對違反國家標準、有害的產品有舉報渠道,舉報後有部門真正去取證並採取相關法律措施。

立法難點在哪?

針對“毒跑道”事發後暴露的相關標準缺失,一些地方已經出臺或正準備制定地方標準。專家認為,雖然標準的修訂很必要,但也不可操之過急,應由國家部門統一協調,並以科學性和專業性作為支撐。

仍以TDI單體為例,深圳市的《合成材料運動場地面層品質控制標準》中規定它在預製橡膠捲材、塊材或橡膠類防滑、填充顆粒中的限量為200毫克/千克。餘若禎說,實際上TDI毒性很高,動物實驗顯示,這種化合物的大鼠4小時吸入暴露“半數致死濃度”僅為13.9ppm(1ppm為百萬分之一)。美國加利福尼亞州今年3月發佈的空氣中急性參考暴露水準為2微克/立方米,短期暴露在這一濃度下就會有明顯的呼吸道不適。因此安全的材料限量標準還需進一步研究。

那麼,能否對發達國家現有的標準採取“拿來主義”呢?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資源與環境政策研究所所長高世楫說,其他工業化國家的標準是經過上百年的時間積累起來的,雖然等效採用很便利,但中國的環境安全,氣候地理條件和人口有自己的特點,不能照搬,需要由專業化的隊伍自主制定。

埃琳·瑞安教授表示,中國的一切都還在發展之中,法律也還需要進一步完善,相關標準需要細化。她不擔心中國相關科學的進步,因為中國科研已經做得很好,問題可能在於如何將科學與法律更好地結合。她說:“我們已經看到了中國環境治理的決心和一些積極案例,相信中國能夠很好地解決這些問題。中國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在這方面已經釋放了積極信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