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種子法出臺前爭議仍存

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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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太日報訊】經過今年4月的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初審,和6月上旬的意見征集后,新《種子法》近期有望正式出臺。記者獲悉,業內對于目前新《種子法》擬繼續施行的品種審定制產生了極大的爭議。

以企業為代表的一方認為,作為計劃經濟時代的產物,品種審定制度束縛了種子企業的自主創新,已不再適合市場經濟的發展,如果中國也想要打造一個像孟山都一樣的種企巨擘,需要取消品種審定制度;而以行業協會為代表的一方則認為,鑒于中國農業人口數量龐大,種子市場化仍處于初期的特殊國情,此事不宜完全向一些西方國家看齊,審定制度應予以保留。

目前實施的《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于2014年2月1日正式實施(老版同時作廢),分為國審和省審,其審定品種包括水稻、小麥、玉米等主要農作物和各省確定的其它1到2種農作物。

按照品種審定制度規定,一個企業研發的農作物品種,必須先獲得參與品種審定的資格,進行數年時間的區域試驗和生產試驗,并通過審定委員會審定之后,才能獲得市場化生產和推廣的許可。而在新版種子法草案中,明確了上述兩級審定的制度擬繼續施行。

“在這些年的實際操作中,一方面,官方審定的合法品種在市場上難覓蹤影,另一方面,超出審定區域的‘黑種子’卻泛濫成災。”湖北省農業部門的一位官員告訴記者,近年來國內農作物種子市場監管力度前所未有,但市場秩序混亂問題依然突出,例如在鄂豫交界地帶,農民用腳投票,催生出一條龐大的地下種子交易鏈,大量“官種子”填補不上的供應缺口最終靠的都是沒有合法身份的“黑種子”補齊。

湖南省一家種子公司負責人指出,品種審定制目前采用的試驗方法已經沿用了幾十年,其采取的單一化栽培管理模式,并未考慮品種對環境的個性化要求。同時,由于太過突出產量指標,片面強調在小范圍試驗中與對照品種的比較,忽視了相關栽培技術和配套措施的作用,導致大量本可以在實際大田表現突出的品種被扼殺在審定環節。

“換句話說,品種審定就是用同一個方法去種幾千個完全不一樣的品種。這直接導致企業育種研發首先考慮的不是市場需求,而是如何通過品種審定。”這位負責人表示,“這樣的審定制度只可能推出同質化的品種。現實情況里,審定的‘三甲’甚至‘冠軍’品種被農民拋棄的現象比比皆是。”

中國農科院種業專家佟屏亞更是直指目前國內的種子產業是“計劃經濟的腦袋,市場經濟的腿。”由于品種審定委員會的權力過于集中且缺乏監督,此間存在的尋租行為以及腐敗現象也非常突出。

湖南一家種子企業向記者羅列了他們參加品種審定的“打點清單”:報名環節10萬元左右,試驗環節包括篩選試驗、區域試驗和生產試驗,共計100萬元以上,審定環節打點100萬元左右。“不僅專家官員要打點,就連在田里負責數據記錄的一般工作人員一樣要打點。一個品種從報名到最后審定,差不多要花250萬,而且臨時‘打點’還不行,要長期‘經營’。”

湖南省品種審定委員會一位前任委員直言:“大家其實都非常清楚那些數據是假的,都是跑出來、改出來的,已經沒有秘密可言。這里面涉及各方利益,尋租現象非常普遍。對于品種審定制度,我的建議是盡快取消。”

盡管市場上對于取消品種審定制的呼聲高漲,但在以行業協會為代表的部分業內人士看來,目前我國登記在案的種子企業大大小小有5000多家,生產著關乎國計民生的主要農作物的種子,一旦取消品種審定,很多企業并不具備承擔責任的能力,因此認為目前我國仍然不適宜取消品種審定制。

中國種子協會副會長鄧光聯告訴《經濟參考報》記者,中國種子市場化仍在建立初期,法治并不健全,企業數量和農民數量又如此龐大,進行事前監管和技術把關是必要的。之所以會出現反對的聲音,是因為審定門檻相對較高,市場競爭激烈,導致了一些企業在供需矛盾中為生存發愁。相對于美國的企業,我國企業的研發能力還差得太遠,現階段審定還是必須的。

中國種子協會另一位副會長李立秋也曾公開表示,目前品種審定確實存在公正性不高、相關人員有違規和腐敗行為等現象,可以對品種審定制度進行修改,但暫不適宜取消。還有觀點認為,中國加入WTO后,法律或政策上沒有了“防火墻”,如果取消品種審定制度,跨國公司以其強大的科研投入和育種水平,可以選育出大量的優良品種,搶占中國種業市場。

實際上,國務院近年來已經多次明確“深化種業體制改革,充分發揮市場在種業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突出以種子企業為主體”的要求。對此,贊成取消審定制度的業內人士還建議,應以備案登記制取代現行的品種審定制。作為目前世界通用的制度,有專家認為,備案登記制能真正把品種研發的自主權還給企業,讓企業成為品種責任主體。實行備案登記之后,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主要精力應集中到建立、健全市場服務和保障體系上。

有種子企業的負責人認為,按照“誰登記、誰負責”的原則,品種登記者獲得種子生產經營的專利權,同時也必須承擔種子銷售帶來的全部風險。這樣也是積極響應國家簡政放權的號召,真正走向企業自治、行業自律、社會監督和政府監管的良性軌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