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羈押者的人身權利得到更好保障。2013年,公安部制定《公安機關執法辦案場所辦案區使用管理規定》,規範辦案區的使用和管理,嚴格實行訊問詢問過程錄音錄影制度;實施新的《看守所建設標準》,深入推行看守所醫療衛生社會化,要求所有看守所都要向社會開放,提高執法工作透明度。人民檢察院按照“全面、全程、全部”原則,進一步完善了同步錄音錄影制度,切實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
針對生產生活領域存在的威脅人民群眾生命與健康安全的因素,國家加大了相關工作力度。立法部門針對人身安全領域的突出問題完善了相關法律。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了特種設備安全法,重點強化了特種設備生產安裝、經營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等全過程監管,確立了特種設備身份管理制度、品質責任追溯制度、產品召回和報廢制度等,依法加強特種設備安全監管,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權。執法部門持續強化全國重點行業領域安全排查治理工作,全年共排查治理隱患681.5萬項,整改率97.9%。加大事故查處和掛牌督辦力度,查處重特大事故44起,結案週期同比縮短109天,並及時公佈事故調查報告。檢察機關同步介入重特大事故調查,立案偵查火災、礦難等事故背後的失職瀆職、受賄等職務犯罪案件1,066人。國家高度重視食品藥品安全,制定實施有關司法解釋,依法懲處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各級檢察機關全年起訴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制售假藥劣藥等犯罪嫌疑人10,540人,最高人民檢察院對785起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案件掛牌督辦。各級法院審結相關案件2,082件,判處罪犯2,647人。
六、少數民族權利
中國從憲法、法律和制度等多個層面確立了各民族一律平等、共同管理國家事務的原則,同時又尊重各民族的差異和特點,從各個方面保障少數民族在政治、經濟、文化、語言及風俗習慣、宗教信仰等方面的平等權利。2013年,中國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各項事業不斷取得新成績、新發展,各少數民族充分享有並有效行使各項基本權利。
少數民族的政治權利得到充分保障。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享有廣泛的自治權利,包括立法權、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變通執行權、使用民族語言文字的權利、人事管理權、財政管理權和自主發展文化教育權等。民族區域自治的特色和優勢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表現尤為突出。新疆是以維吾爾族為主體的民族自治地方,是全國唯一的三級(區、州、縣)自治地方俱全的自治區。在維吾爾族以外的新疆其他少數民族聚居地區,有哈薩克、回、壟爾克孜、蒙古等4個民族的5個自治州,以及哈薩克、回、蒙古、塔吉克、錫伯等5個民族的6個自治縣,還有42個民族鄉。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各級自治機關根據本地實際制定並實施自治法規、地方性法規和具有法律效力的決議,依法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利。
全國55個少數民族都有本民族的全國人大代表和全國政協委員。155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均有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主任或者副主任;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的主席、州長、縣長(旗長),均由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西藏自治區歷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和人民政府主席均由藏族公民擔任。藏族和其他少數民族的人大代表始終在全區各級人大代表中佔有絕對多數。在西藏,經過直接和間接選舉產生的現任34,244名四級人大代表中,藏族和其他少數民族代表31,901名,佔93%以上。在全區幹部隊伍中,藏族和其他少數民族佔82.05%,其中縣鄉兩級領導班子中,藏族和其他少數民族佔80.06%。
少數民族經濟社會權利得到充分保障。國家對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投入力度繼續加大,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取得顯著成效。2013年,在均衡性轉移支付向民族地區傾斜的基礎上,中央財政安排民族地區轉移支付464億元,比2012年增長10.5%。國家對內蒙古、廣西、西藏、寧夏、新疆五個自治區和貴州、雲南、青海三個少數民族人口較多省份的扶貧投入大幅提高,中央財政扶貧資金投入166.05億元,佔全國總投入的43.76%,資金總量比2012年增加了16.8%。2013年,國家深入貫徹落實“十二五”扶持人口較少民族發展、興邊富民行動和少數民族事業三個國家級專項規劃,繼續加大對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的專項扶持力度,安排扶持人口較少民族發展專項資金14.5億元、興邊富民行動專項資金27.9億元、少數民族特色村寨保護專項資金4億元,分別比2012年增長13.1%、50%和53.8%。2013年,西藏自治區生產總值(GDP)達807.67億元,比上年增長12.5%;農牧民人均純收入達到6,578元,比上年增長15%,連續11年保持兩位數以上的增長;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達20,023元,比上年增長11.1%。2013年,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生產總值(GDP)8,510億元,比上年增長11.1%;人均地區生產總值37,847元,增長9.7%。2013年,新疆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7,296元,比上年增長14.1%;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874元,比上年增長10.9%。城鎮人均家庭總收入22,388元,比上年增長10.9%,比1978年增長69.5倍。2013年,西藏農牧民人均居住面積為30.51平方米,城鎮居民人均居住面積為42.81平方米,各項民生事業顯著改善。特別是,連續8年累計投資273.57億元的農牧民安居工程全面完成,全區46.03萬戶、230萬農牧民住上了安全適用的房屋,農牧民生產生活條件得到歷史性改善。水、電、路、訊、氣、廣播電視、郵政等農村綜合配套設施建設加快推進,鄉鎮通郵率、鄉鎮通公路率和行政村通公路率分別達到94.6%、99.7%和97.4%。墨脫公路全線通車,結束了全國最後一個縣不通公路的歷史。川藏聯網工程開工建設。青藏鐵路客運量219.9萬人次、貨運量405.2萬噸,航空旅客運輸273萬人次。
少數民族文化和民族地區文化繁榮發展。截至2013年,全國建立民族文字圖書出版社32家,民族語言文字類音像電子出版單位13家,編輯出版民族文字期刊222種、民族文字報紙99種、民族文字圖書9,429種。民族自治地方有廣播電臺73座,節目441套,民族語言節目100個;電視臺90座,節目489套,民族語言節目100個;各類文化機構50,834個,其中圖書館653個,文化館784個,文化站8,153個,博物館385個。少數民族傳統文化得到保護。國家設立貴州省黔東南民族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有效推進民族地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整體性保護。繼續加強對少數民族傳統醫藥的保護和發展。支持民族醫藥老專家建立傳承工作室,扶持建立藏、蒙、壯、回4個民族醫學術流派傳承工作室。實施民族醫藥文獻整理和適宜技術篩選推廣項目,涵蓋11個省區,涉及29個民族,並完成了150部重要民族醫藥文獻的整理工作,篩選了140項民族醫藥特色診療技術。截至2013年,全國民族醫院達到199所。
新疆各少數民族享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民族風俗習慣受到充分尊重。根據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制定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宗教事務管理條例》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宗教活動場所管理暫行規則》、《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宗教職業人員管理暫行規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宗教活動管理暫行規定》等政府規章,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團體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權益。新疆少數民族信眾有權在宗教活動場所內以及自己家裏依法舉行各種正常的宗教活動,不受任何干涉。新疆現有10個少數民族普遍信仰伊斯蘭教,人口1,370多萬人,有伊斯蘭教清真寺約2.4萬座,教職人員2.9萬多人。此外,新疆還有佛教信眾12萬人,場所53個,教職人員326人;基督教信眾近6萬人,教職人員374人;天主教信眾約6,000人,場所20個,教職人員25人;東正教信眾約1,000人,場所3個,教職人員2人;道教信眾300多人,場所1個。新疆已出版發行了維吾爾、漢、哈薩克、壟爾克孜等文字的《古蘭經》、《布哈裏聖訓實錄精華》、《古蘭經》註釋、《臥爾茲選編》等宗教經典、宗教書籍。國家和自治區各級政府還制定一系列政策、法規,尊重和照顧少數民族飲食、衣飾、年節、婚姻、喪葬等方面的習俗。自治區政府每年對少數民族生活必需的肉食和副食品的生產和供應作出專項安排,保證各民族特需食品的生產和供應,並對10個普遍信仰伊斯蘭教的民族予以特別照顧。在新疆,每年的肉孜節和古爾邦節,信仰伊斯蘭教的各族人民都可以享受節日假期。
西藏文化遺產得到有效保護,宗教和傳統風俗習慣得到尊重。西藏現有各類文物點4,277處,布達拉宮、羅布林卡、大昭寺被列入世界文化遺產名錄,拉薩、日喀則、江孜被列為國家級歷史文化名城,西藏博物館被列為國家一級博物館。西藏現有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76個,自治區級323項,市級76項,縣級814項。國家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68名,自治區級227名,民間藏戲隊117支。其中,格薩爾、藏戲於2009年入選《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國家積極保護和發展藏民族醫藥,西藏現有藏醫醫療機構19所,在50多所縣醫院設有藏醫科,藏醫服務網絡基本覆蓋全區。國家尊重和保障西藏各族人民按照自己的傳統風俗習慣生活和進行社會活動的權利,尊重和保障他們按照自己的意願進行正常的宗教信奉、祭祀活動以及參加重大的宗教和民間節日活動的自由。西藏現有各類宗教活動場所1,787座,住寺僧尼4.6萬餘人,活佛358名。寺廟學經、辯經、晉陞學位、受戒、灌頂、修行等傳統宗教活動正常進行,每逢重大宗教節日都循例舉行各種活動。活佛轉世作為藏傳佛教特有的傳承方式得到國家的尊重。民主改革以來,已有60餘名新轉世活佛按照歷史定制與宗教儀軌得到批准認定。信教群眾家中普遍設有經堂或佛龕,轉經、朝佛、請寺廟僧尼做法事等宗教活動正常進行。西藏自治區及其7個地市均設有佛教協會,中國佛教協會西藏分會辦有佛學院、印經院和藏文會刊《西藏佛教》。寺院的壁畫、雕刻、塑像、唐卡、經卷、法器、佛龕等宗教文化載體,得到保護和修繕。大量宗教文獻典籍得到搶救、整理、出版。各寺廟的傳統印經院得到繼承和發展,現有木如寺印經院、布達拉宮印經院等大型傳統印經院近60家,年印經卷6.3萬種,民間經書銷售攤點20家。(未完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