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太日報訊】(記者 趙靜)美歐再度聯手對中國原材料出口管理發難。
19日,歐盟向世貿組織(WTO)就中國未撤銷銻、鈷、銅、石墨、鉛、鎂、滑石、鉻、銦、鉭和錫等11種原材料的出口關稅、出口配額及相關管理措施,提起WTO爭端解決機制下的磋商請求。而在6天前的13日,美國同樣就銻、鈷、銅、石墨、鉛、鎂、滑石、鉭和錫等九種原材料的出口關稅措施,向WTO提起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下的磋商請求。
歐盟及美國指稱,我國對上述原材料產品施加的出口管理措施與2001年中國加入WTO時所做出的承諾不符。
7月14日和19日,中國商務部分別就美國和歐盟向WTO提出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下的磋商請求作出回應。商務部條約法律司負責人表示,中方一貫尊重世貿規則,中方對相關原材料的出口關稅管理措施,是出於保護資源和環境的需要,是強化生態環境保護綜合措施的組成部分,符合世貿組織規則。
兩度“對簿公堂”
中國與美歐在原材料出口問題上的矛盾由來已久,美歐聯手對中國部分原材料的出口管理措施訴諸WTO也並非首次。
2009年6月,美歐聯合要求與中國在WTO爭端解決機制下展開磋商,稱中國對鋁土、焦炭、氟石、鎂、錳、金屬矽、碳化矽、黃磷和鋅等共9種原材料採取了出口配額、出口稅和其他數量、價格控制措施,違反了中國當年的入世承諾。隨後,墨西哥也向WTO提起類似的磋商請求。最終,WTO 於2012年1月30日發佈針對此案的終裁報告稱,中國限制9種原材料出口的措施不符合WTO規則和中國的入世承諾。
第二起訴訟案件是曾轟動一時的“稀土出口受限案”。2012年6月,美、歐、日聯合就中國稀土、鎢、鉬三種原材料的出口管理措施,向WTO爭端解決機構提起訴訟,稱中國對上述三品種採取出口配額、出口關稅、價格及數量控制,違反中國的入世承諾。2014年8月,WTO最終公佈中方敗訴。
應訴中,中方曾以GATT第20條申請豁免,但是最終未被認可。“GATT第20條的意思大概是,如果你的目的是為了保護環境,那麼可以不遵守WTO規則。但是他們最後證明,這不是為了保護環境所必需的政策。雖然也承認我們這樣可以保護環境,但是,他們認為可以用其他不影響貿易的方式保護環境,所以並不是必須的措施。”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WTO研究院院長屠新泉說。
這次結果難樂觀
鑒於中國已有過兩次在同樣性質案件上的敗訴經歷,業內預期此次也不樂觀。
在屠新泉看來,因為“出口限制案”都是一個性質,所以這次輸的可能性也較大。而資深國際貿易律師杭國良告訴記者,這次應訴很可能像前兩次一樣,難以勝訴。
屠新泉告訴記者,美國、歐盟此次提起訴訟很可能出於兩方面的原因,一是政治上的意圖。通過對中國表現強硬,美政府為民主黨的貿易政策拉選票,二是在當前世界經濟、貿易形勢低迷的環境下,美歐的一些行業、企業可能也提了一些意見。
“如果這些原材料對他們來說很重要,那為什麼不在上次(2009年時)一起告?從經濟角度看,上次一起訴訟也更合算。雖然美國民主黨政府與中國的貿易關係總體不錯,但是,對中國貿易行為採取措施也是他們長期的標榜。”屠新泉說。
應訴期至少2年
杭國良律師對記者說,整個應訴過程應該在2-3年,不會少於2年。如果最終敗訴,那麼中國就需要按照WTO的裁定取消相關的出口限制措施。
屠新泉判斷,如果最終這些原材料的出口關稅取消,又由於我國企業在國際市場上還並不掌握這些原材料的定價權,因此,出口價格將會下降,相關企業、行業會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負面影響。
業內專家表示,類似情況下,其他國家一般會搞卡特爾(注:由一系列生產類似產品的企業組成的聯盟,通過某些協議或規定來控制該產品的產量和價格),比如歐佩克組織。但是,中國企業自己之間競爭太厲害,導致了低價和在國際上沒有自己的定價權。這也是政府下一步應去引導的,也只有在此基礎上的資源型原材料的“出口管理”才能真正保護環境和生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