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贸区涉外商事纠纷?当事人全球任选仲裁员

text

【亚太日报 付历非】自主约定仲裁员、仲裁地点、规则甚至语言都还不够,进行中的自贸区涉外商事仲裁改革创新又有了新进展。4月10日,在深圳前海举行的第一届中国自贸区仲裁论坛暨中国自贸区仲裁合作联盟启动仪式上,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副主任闻万里透露,自贸区涉外商事纠纷解决有了国际化新手段,当事主体可在全球范围内任选仲裁员。

独立性 境外当事人对国内仲裁最大疑虑

作为国际通行的专业化商事争议解决机制,尊重当事人自由意愿是仲裁最大的特点。由谁裁决纠纷、依据什么规则、裁决地点甚至所用的语言都可以由当事人自主约定。这种自主权在中国的各自贸区有了“升级版。

据了解,前述仲裁联盟成立的意义在于,实现仲裁资源在国内各自贸区,乃至受邀加入联盟的沿海城市间的最优配置,进而提升中国的仲裁专业化和国家化水平。

闻万里说,这表示选择联盟成员为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在个案中自由选择本机构及联盟内其他机构的仲裁员。“包括成员机构内在册的仲裁员,甚至境外的非在册仲裁员,只要符合国家法律对仲裁员的刚性要求,就可以按当事人意愿组成仲裁庭。闻万里说。

深圳国际仲裁院(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院长刘晓春也在演讲中分享了对“中国自贸区需要什么样的仲裁这一问题的思考。他首先想到的就是仲裁的独立性,也即境外当事主体对可能出现的地方保护、行政干预、内部控制等的担忧。“所以我们规定,至少1/3的仲裁员必须来自境外,可以是香港或者国外。

公信力 中国商事仲裁接轨国际的关键词

随着自贸区扩容和“一带一路战略进入实质性推进阶段,国际化和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在国内自贸区建设中的重要地位愈发凸显。以前海为例,《亚太日报》在此前的多次采访中了解到,对于法治环境的疑虑与贸易便利化政策的观望态度是阻碍港企进驻的主要因素。

对此,与会的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庭长刘贵祥博士说,最高院也注意到了当事人对于国内仲裁机构适用规则的疑虑,对实践中遇到的诸如“当事人为国内法人,是否可适用香港法律等关注度较高的问题,虽目前并无定论,但调研论证的步伐已经迈开。未来在自贸区的仲裁创新力度还会加大,司法与仲裁的互动也会更多。

而前海有着天然的地域优势,成为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口中“探索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融合的最佳试验田,“1+1>2的法治高地在前海片区已现出雏形。前海管理局局长张备在致辞中说,仲裁合作联盟启动仪式选在前海意义重大,联盟办好对前海、对中国自贸区法治建设都能做出积极贡献。

论坛上,上海、天津、福建、广东等自贸区的仲裁机构进行了“中国自贸区仲裁合作联盟签约仪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