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太日報訊】(記者王小旎 周雪婷)香港高等法院上訴庭30日宣佈,駁回兩名辱國候任議員就宣誓案司法復核提出的上訴。上訴庭維持原審法官的裁決,即二人宣誓無效,喪失議員資格。
法官當日頒下的書面判詞指出,全國人大常委會於11月7日的釋法,解釋了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起初的真正意思,其生效日期為1997年7月1日,故適用於所有案件。釋法對香港法院具有約束力。
判詞還指出,2016年10月12日,上訴人等在妥為獲邀作出就職宣誓時拒絕宣誓。按釋法解釋的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和法例第十一章第二十一條規定,他們在法律上立即自動喪失議員資格並離任,容許他們重新宣誓在法律上並不可能。
10月12日,上述兩名候任議員在新一屆立法會議員就職宣誓時,故意使用侮辱性語言稱呼中華人民共和國並宣揚“港獨”。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隨即於10月18日就兩人是否能夠重新宣誓提請司法復核。
高等法院法官區慶祥於11月15日裁定特區政府一方勝訴,兩名侯任議員隨後提出上訴。(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