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政法部門聯合發佈《關於依法嚴厲打擊暴力恐怖活動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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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烏魯木齊5月25日電(記者於濤)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公安廳25日表示,出臺《關於依法嚴厲打擊暴力恐怖活動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的主旨在於號召全社會形成合力,依法嚴厲打擊暴力恐怖活動,堅決打掉暴恐分子的囂張氣焰。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政法部門24日聯合發佈《關於依法嚴厲打擊暴力恐怖活動的通告》。《通告》聲明,為依法嚴厲打擊暴力恐怖活動,保護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嚴禁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嚴禁實施或者煽動實施暴力恐怖活動,嚴禁以任何方式直接或者間接資助、支持、庇護恐怖活動、恐怖組織、恐怖活動人員。

《通告》還嚴禁製作、販賣、運輸、傳播、複製、持有載有暴力恐怖、宗教極端思想內容的宣傳品、移動存儲介質、新型電子產品、標識及物品,嚴禁組織、策劃、實施或者煽動實施宗教極端違法犯罪活動。嚴禁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托運、寄遞、攜帶槍支、彈藥、易燃易爆及管制刀具等危爆物品,嚴禁傳授、傳播制槍制爆技術、方法。嚴禁偷越國(邊)境或者組織、策劃、煽動、運送、協助他人偷越國(邊)境。

《通告》勒令“實施上述行為的違法犯罪分子,自本通告發佈之日起30日內投案自首,爭取寬大處理。”“凡在通告期限內主動投案自首的,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投案自首並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依法減輕或免除處罰。”

《通告》還“鼓勵、保護各族人民群眾積極舉報上述違法犯罪活動、提供違法犯罪活動線索,動員、規勸在逃違法犯罪人員投案自首。凡舉報有功的,按有關規定給予獎勵,並對檢舉揭發人予以保護和保密;對知情不報、窩藏、包庇、資助上述違法犯罪分子,或者幫助違法犯罪分子毀滅、偽造證據的,依法從嚴追究。對打擊、報復舉報人、控告人的,依法從重懲處。

自治區公安廳法制總隊副總隊長努日曼·肉孜表示,近年來,新疆暴力恐怖案件多發高發,成為影響新疆穩定的最直接、最現實的危害。烏魯木齊“5·22”案件的發生,再次說明當前新疆反恐鬥爭形勢極其嚴峻複雜,也再次驗證了中央關於新疆反恐維穩形勢的判斷。當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發佈這樣一份《通告》,目的是通過全民動員,凝聚力量,採取超強硬措施、超常規特殊手段,嚴厲打擊暴力恐怖活動,打掉敵人的囂張氣焰;打出社會的正義,打出新疆人民的安寧。

《通告》中指出將對存儲、傳播暴恐音視頻等違法犯罪行為進一步加強打擊力度,同時對托運、寄遞業的管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據有關部門統計,僅2013年,“東伊運”組織共製作發佈暴恐音視頻107部,超歷年總和,其中部分傳入境內,煽動性極強。近年來破獲的多起暴恐案件,暴恐分子幾乎都是參與非法宗教活動、收聽觀看暴力恐怖音視頻,引發“聖戰”共鳴,最終實施暴恐活動。

在加強物流管理方面,努日曼·肉孜表示,由於物流寄遞渠道具有簡便快捷、人貨分離等特點,加之當前對物流寄遞業安全監管不夠有力,不法分子利用物流寄遞渠道販運槍支彈藥、爆炸物品、危險化學品、管制刀具、非法宣傳品等違禁物品的案件時有發生。發生在物流寄遞領域的違法犯罪活動,不僅嚴重侵害了公民合法權益,也對公共安全造成了嚴重危害。

努日曼·肉孜表示,依據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屬於自首行為。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依據刑法的規定,法院將根據犯罪分子所實施的具體犯罪行為,適用不同的罪名進行處罰。努日曼·肉孜說,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的,依據刑法第一百二十條規定,以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定罪處罰。組織、領導恐怖活動組織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努日曼·肉孜表示,遏制打擊暴力恐怖犯罪是一個長期的工作,形成全社會合力才是根本途徑,每個公民都有維護國家安全、民族團結的義務,各種力量形成合力,管理、執法、司法、民眾,共同抵制,遏制其傳播,只有形成合力,才能在全社會形成聲援反恐、支持反恐的強大氛圍,將暴力恐怖犯罪囂張氣焰打下去。

通告自發佈之日起施行。(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