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D自貿區觀察 】廣東自貿區條例新鮮出爐!近日,廣東人大網公布了《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全文。該條例最大的一個特色就是鼓勵創新。條例以地方立法的形式明確自貿區建立創新容錯機制,而且從三審稿的只要符合“減免相關責任”改為了更為給力的“免于追究相關責任”。《條例》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比三審稿加大了鼓勵創新的力度
本次自貿區立法最大的亮點就是為創新“鋪路”,全文9000多字一共出現了33個“創新”。條例明確“鼓勵自貿試驗區先行先試,探索制度創新。對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未明確禁止或者限制的事項,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自貿試驗區開展創新活動。”
為了減免創新承受的不當壓力,草案還建立創新容錯機制。《條例》明確,在自貿試驗區進行的創新未能實現預期目標,但是符合國家確定的改革方向,決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未牟取私利或者未惡意串通損害公共利益的,對有關單位和個人不作負面評價,免于追究相關責任。
這一表述有重大的修改。早在今年5月24日向省人大常委會提交的三審稿,容錯機制仍表述為“……對有關單位和個人不作負面評價,減免相關責任。”這意味著,正式發布的《條例》把“減免責任”又進一步擴大為了“免于追究相關責任”,加大了鼓勵創新的力度。
此前,廣東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對這一條款非常重視,希望通過立法激發廣東自貿區創新的動力、減免創新承受的不當壓力、凝聚創新的合力,形成一套為自貿試驗區改革創新鼓勁撐腰的保障機制,使大膽自主改革創新成為自貿試驗區最鮮明的品格。
鼓勵創新貫穿整個條例,在法治環境一章中,《條例》同樣明確要求自貿試驗區司法機構在準確適用法律的基礎上,支持政府職能轉變,積極營造自貿試驗區鼓勵創新、支持改革、寬容失誤的司法氛圍。
考核評比進一步“減負”
在“減負”上,廣東自貿區條例也邁開了自己的步子。對于企業來說,在廣東自貿區,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免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外,自貿試驗區內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省級以下收入一律免收。
條例還明確,自貿試驗區應當實行以事中事后監管為主的動態市場監管方式,法律、行政法規未規定檢查的,有關主管部門不得擅自開展檢查。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檢查事項,建立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的抽查機制。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政府及其部門不得對自貿試驗區內的企業開展評比考核活動。
不單是面對企業的評比減負,在管理體制方面,自貿區的政府機構的考核任務也會“減負”。此前,在三審中,草案已經明確除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的以外,不得設置對自貿試驗區片區管理機構的考核、檢查和評比項目。
《條例》繼續保留了這款規定,而且進一步給考核減負。新增了一款規定,“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開展的考核、檢查和評比應當簡化程序、減少頻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