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未尽审核义务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电子商务法》三审稿引热议

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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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立法自2013年立项至今已有5年时间,2016年12月被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初次审议之后,该法又修改两稿,每一次改动均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而自2018年6月19日《电子商务法(草案)》三审稿(以下简称三审稿)公布以来,围绕消费者权益保护和电商平台法律责任等话题,业界争议不断。

“《电子商务法》不是一个买卖法”“为什么老盯住商品交易那一点点东西?”在中国社科院财经院互联网经济研究室主任李勇看来,当前电子商务立法过程中只聚焦传统意义上的商品交易,作为一部具有前瞻性的法律,《电子商务法》应充分考虑更多的商业模式。

学者和企业代表认为,三审稿较二审稿增加和删订了一些时下比较热门的话题,诸如微商、网红直播、“大数据杀熟”等,但在何为电商、平台等根本问题以及如何平衡电商主体责任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仍存在较大争议。这或将成为《电子商务法(草案)》第四次审议的焦点话题。

专家称“电子商务法”概念界定已过时

“总的来讲,二审稿、三审稿较之初审草案,有很大进步。修改之后,不同法律之间的关系以及体系结构更科学、精炼,解决了重复、宣誓性条款过多等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汉华说,“但草案本身在基础问题上的缺陷,仅仅提高立法技术并不能解决。”

7月21日,在清华大学法学院等机构举办的题为“新时代的电子商务行业担当”研讨会上,有关专家和企业代表共同探讨了三审稿修改建议,周汉华在会上表示,“虽然法律名称是‘电子商务法’,但我们一直主张,应该建立数字经济法或平台治理法。”

周汉华介绍,随着技术的进步,如果用断代划分,电子商务发展可划分为四个阶段:1.0时代是传统经济的门户化,适用于传统规则;2.0时代商家借助第三方平台实现广泛连接,这时,《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侵权责任法》、《消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应构筑了法律体系;3.0时代借助大数据技术来配置社会资源,需要电子商务法加以规范;4.0时代的经济形态属于未来。

周汉华认为,三审稿的最大问题是,以一刀切的方式,将不同形态的平台经济全部纳入。3.0时代的经济最需要规则,比如在共享出行、民宿、跑腿服务、网络餐饮、社交电商、家教保洁等多个领域,三审稿提供不了解决方案。对于已有规则的2.0时代的平台经济,却引入了很多新规则,引发了与已有规则的重复、矛盾。

唯品会资深律师、电商法研究人员肖启勇举例称,传统的电商模式就是上平台网站通过它的商家去购买,现在可能在朋友群购买、微信群里购买,或者是上快手、抖音等视频网站进行购买,这类新型电子商务行为,立法中没有加以规范。

由于3.0时代的电子商务实际是共享经济,它打破了传统的商事行为与民事行为的边界,但是,在一刀切的立法方式下,三审稿中新增加的税务登记的条款,还停留在2.0时代的理解上。

中国社科院财经院互联网经济研究室主任李勇坚列举道,按照线下的管理手段,要求在营业场所挂营业执照,电子商务法要求,平台需在首页出示营业执照,但是新的交互手段出现后,小程序没有首页,会直达商品。还有三审稿规定县以上要设立管理机构,但是互联网是跨越时空的,管理却还分属各地。

平台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引发争议

研讨会上,学者们建议,电商法在界定平台责任的同时,需要分别针对不同形态的平台经济,量身制定监管规则。平台是多元化的,所以,每个平台的权利、义务、责任都不一样,不能用一个筐子把它框下来。

值得关注的是,三审稿事实上强化了对电商平台的义务和责任,尤其是电商平台的连带责任以及规定电商平台自行判定市场经营者是否违法的义务。

三审稿第37条指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涉及到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三审稿规定也更为严格,如果未对平台经营者的资质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损害的也承担连带责任。

对此,业界学者们争议颇多。“这相当于基本上把平台和平台内的经营者几乎视为一个共同责任,视为同一个行为者。”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凯湘说,“平台经营者不可能跟平台内经营者合谋,肯定都是无意识联络,但现在是把他们看作共同实施危险行为一样。”

平台的责任被放大,其实是为了回应社会的压力。“规则不是越严越好,关键是适用。要有一定的包容性”,北京大学市场与网络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陈永伟认为,立法的目的是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法律需要更具体、更详细的解释。确保线上、线下实现公平,平台也需要被赋予更多的权利。强化平台的治理,更应该让平台进行竞争,强化行业的自律机制。

银泰商业集团助理总裁兼法务部总经理江志雄说,“银泰有两个经营模式。一个是百货,另外是购物中心。对于百货,我们对商品的质量要承担完全的责任。但购物中心里面的租户,实际上更像现在的电子商务平台,无法对商家销售的情况了如指掌。我们建议,应该承担的是补充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

电子商务立法中国是先行者

与会学者、企业代表指出,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应与国际规则兼容,涵盖关税、电子支付、安全隐私保护、基础设施、知识产权保护等一系列电子商务和数字经济的关键性问题,以更长远的眼光考虑中国数字经济的发展。

例如,三审稿中,对跨境电商的条款有很大范围的压缩。电商法研究人员肖启勇提出质疑称,实践中,跨境电商涉及的问题非常多,尤其是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比如说,由于商标地域性的问题,导致在跨境交易过程中就会出现国外的权利人跟国内的权利人不一致,引发侵权诉讼。

近年来,中国电子商务市场蓬勃发展,新兴经济形态不断出现。研究机构发布的《2017-2018中国跨境电商市场研究报告》数据显示,2017年跨境电商整体交易规模达7.6万亿元人民币,2018年跨境电商交易规模有望增至9.0万亿元。但是,三审稿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条款中,没有具体指涉跨境电商及商标侵权问题。

“目前,世界上还没有一个国家制定电子商务法,”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文华直言,不管刑法、民法、行政法或是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外都有成型的法律,可以对比参照,“但一部综合性的调整电子商务整个流程的法律,中国可以说是开创者,是先行者。”

王文华同时认为,这部法律的草案条文确实存在待完善的方面。但从总体的国际国内经济形势来说,制定一部法律作为抓手,规范营商环境,平衡各方权益,比没有要好,“即使现在的电商法解决了30%的问题,也比一个问题不解决要好。”

此外,北京师范大学副教授吴沈括表示,以法律规范作为促进本国特定生态利益的手段与工具,也是目前各国最为常见的制度实践、制度尝试。电子商务法的出台面临着一个亟待回应、亟待思考的问题,就是如何让这样一部法律在国际合作交流与竞争博弈当中发挥制度性价值。

(来源:界面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