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称委托人罪无可恕,这是辩护还是“补刀”?

新京报网

text

“自古律法只对心地善良之人宽饶其情”“凡不悔其罪,不善其心之人,只能以刑罚诛其恶行恶念”“然有宵小之辈,为己之利,冷漠公义;甚有邪恶之徒,杀人贩毒,泯灭人性,实为国之忧、民之害也,安可恕乎?”

这段大义凛然的话,原本出现在任何一篇网文中都不会太突兀,但这些话却出现在了一个不太恰当的地方——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当中,并引发业内热议。

据媒体报道,辩护意见来自于杭州的某位律师。在被告人胡某某贩卖毒品罪上诉一案中,这位律师作为指派援助律师为胡某某提供刑事辩护援助。这份辩护意见,受到了律界的普遍指责,称这位律师背离了律师身份,扮演起了“第二公诉人”角色。对此,杭州律协表示,将启动行业调查程序。

同为律师,根据执业规范,应当尊重同行,而不能贬损、诋毁同行。因此,事涉对其他律师的评价,不少律师历来谨慎。但同时,执业规范亦要求,律师应维护行业声誉,对严重损害律师整体形象的行为,应进行抵制。该名律师的行为确实触犯了辩护律师的职责,遭到律界批评,有其必然性。

辩护律师的责任,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37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也就是说,辩护律师只能做对被告人有利的事,说对被告人有利的话,只能维护其合法权益,而不能反其道而行之。

其实,这是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精心安排。现代刑事诉讼设计了控、辩、审之稳定的三职能模式,公诉案件的公诉人和被害人(或者自诉案件自诉人)一方履行控诉职能,被告人和辩护人一方履行辩护职能,法官一方履行审判职能。

法律援助律师担任辩护人,只是辩护人产生方式有所不同,丝毫不改变辩护律师的职责性质。控、辩双方相当于足球场上双方队员,法官相当于球场上的裁判,各司其职,不得越位,否则就乱套了。足球场上最糟糕的情形,恐怕就是踢“假球”“乌龙球”。

▲电视剧剧照。

要知道,公诉人由国家检察机关指派专业的检察官担任,代表国家控诉犯罪,其力量之强不言而喻。而被告人乃被追究责任的对象,一般身陷囹圄,阅卷、调查都受到很大局限,还缺乏专业知识,不能很好地履行辩护职能,法律才为其增设了“辩护人”(一般由律师担任)的角色以辅弼,尽力做到控、辩双方“平等对抗”,让法庭做到“兼听则明”,从而作出公正裁判。

若辩护人在法庭上倒戈,完全站到了控方立场,成了“第二公诉人”,将把被告人置于何种境地可想而知,这是辩护律师之大忌,也是对当事人权利的漠视,既违反律师职业伦理,也违反法律关于辩护职责的“天条”。

另外,该律师的辩护意见形式上采用半文半白的语言也不合法庭用语规范,不利于让法庭了解辩护观点,除了给人以故弄玄虚、哗众取宠的观感外,毫无实益。这值得广大律师加以注意。

设想一下,像这样的“辩护意见”若多发生几起,谁还敢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信任还如何建立?因此,这种行为不能漠然视之,杭州律协启动调查也是理所应当。

此外,杭州律协还否定了网传资料称该律师为浙江省律协刑辩委副主任的说法,那该律师是否还存在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应一并调查并向社会公布结果。

最后也应指出,像这样自损当事人的律师只是极个别的,广大律师哪怕是法律援助律师,都是尽心尽职为当事人服务,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利益。本质上,这起事件仍是个案,跟行业性惯例无关。

□刘昌松(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