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射洪市广兴镇居民易某某,未严格按照通告要求执行政府防控措施,造成107名密切接触者集中或居家医学隔离。7月15日,射洪市人民法院依法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易某某拘役3个月。此案是遂宁市首例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案。
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易某某于今年1月16日自湖北省武汉市返回射洪市广兴镇,虽主动向当地上报自己系武汉返回人员,但其在居家观察期间,未严格按照通告要求执行政府防控措施,自1月26日起,陆续外出到公共场所及邻居家中聚会,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最后导致广兴镇两个村一个社区被确定为社区暴发性疫区,实施封闭管理,造成107名密切接触者集中或居家医学隔离。同时,辖区内842户2698人全部实行居家医学观察。易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应当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易某某的行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鉴于其主观上没有传播病毒的故意,其违反预防、防控措施的行为多是在邻居家聚餐,主观恶性较小,且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射洪市人民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易某某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拘役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