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日报 李哲】即便是粤津闽自贸区挂牌仅“一步之遥,但三地的相关政策已经开始在有条不紊地实施,但与此同时,新旧交替下的司法冲突也越发明显,至少从目前来看,先冲破原有法律制度,为投融资服务打开“通往康庄之路的宝库大门,显得尤为迫切。
当然,这也正是改革的动力与成立自贸区的关键意义。
天津、福建地方法规调整一脉相连:专注“台胞
日前,福建省政府官网显示,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会议3月31日表决通过《关于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本省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该决定称,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对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之外的台湾同胞投资,暂停实施《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有关行政审批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福建)自贸试验区调整实施有关内容的,福建省有关地方性法规也作相应调整实施。同时,福建省其他地方性法规中的有关规定,与《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不一致的,也调整实施。
与自贸区改革相冲突,则就地暂停相关法规,这其实早在外界的预期之内。早在去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授权,(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
全国人大常委会强调,行政审批的调整在三年内试行,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众所周知,上海自贸区的行政审批调整早已开始运行。从第二批自贸区对此的调整来看,天津最早对地方行政法律作出了及时调整,福建此次排名第二,而广东还未看到公开表述。
今年1月15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天津自贸区暂时调整实施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
但值得关注的是,无论是天津还是福建,其暂停或调整地方法规的主要目标对象也都是先从“台胞做起。天津的具体内容是,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实施《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很显然,对“台胞的重视程度至少从司法层面已经在自贸区内部做了具体调整。
中国与国际接轨:“正面清单必须转为“负面清单
“从第二轮的自贸区试点来看,虽然目前三地还没有正式挂牌,但顶层设计如司法方面的调整已经在有条不紊进行,这也说明,上海改革偏重于吸引国际资本,它的主旨是建立国际商业秩序,它在全国要具有全局性。而天津、广东和福建,则更偏向于港澳台。目前天津、福建已经做了调整,广东具体对港澳的投资法规调整应该也为时不远了。上海财经大学一位国际贸易法的教授在接受《亚太日报》采访时这样表示。
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院长、教育部长江学者讲座教授单文华对此也深表认同。他在4月3日接受《亚太日报》采访时也说,具体自贸区的司法层面,改革空间依然颇大,目前的方向是正确的,就是指各地会依据自身的优势来及时调整。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李晶一篇“法治创新为投资开放保驾护航的文章中分析,自贸区在投资法制领域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建立起了以负面清单模式为核心的投资管理体系。自贸区的投资管理以放松管制为外在特征,以简政放权为内在逻辑,与整个中国的行政改革思路一脉相承。在外资管理模式上,由传统的高门槛转变为低门槛;由静态审查转为动态监管;由内外资区别管理转为内外资并轨监管;由“命令服从转为“服务合作模式。自贸区一方面进一步放松管制,构建公平透明的投资环境;另一方面则加强对外商投资的事中事后监管,注重宽进严管。
自贸区司法调整有利于中美BIT 但后者更严格
李晶强调,负面清单模式是我国投资体制改革的必要尝试,代表着政府管理体制和理念的转变。该制度的核心在于建立“法律禁止规定以外即为合法的政府管理理念,并将其推广到政府对其他领域的管理中。负面清单模式还有助于接轨国际投资规则。目前,大部分国家都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的外资管理模式,正在进行的中美BIT谈判也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为基础进行实质性磋商。正是在这种情势下,从“正面清单到“负面清单的跨越使得中国与国际接轨。
从上海自贸区的中外商一律平等到天津、福建微观层面的“台胞法规调整,这一系列的举措,除了利于国内经济的转型升级和持续发展,更对于中美BIT(中美双边投资协定)谈判有着重要推动因素。
直接参与中美BIT谈判的单文华进一步向《亚太日报》说,国内自贸区改革更在于一个单方面司法制度的调整,当然,它也涉及到外商贸易投资等事项,但相对来说,一般是自己能逐渐改革,且纠错空间也有,而中美BIT谈判,则涉及中美间一条条具体的法律,如果确定的话,就成了国际法,没有回旋余地。而且,目前来看,即便中国做了很多调整,美方的要求依然很多。所以,国内自贸区改革对BIT是起到承前启后(作用),但并不是绝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