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工信部网站8月31日消息,工信部就《通信短信息和语音呼叫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向全社会征求意见。意见稿涉及短信和语音呼叫管理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及管理对象,并就运营的管理透明度、规范化做了详尽规定与解释。
征求意见稿全文,最引起个体用户注意且赞同的,莫属第三章《商业性短信息和商业性电话管理》的相关内容,其第十六条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或者用户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或拨打商业性电话。用户未明确同意的,视为拒绝。用户同意后又明确表示拒绝接收的,应当停止。此一规定针对的无疑是民众不堪其扰的现实痛点,也将让一些无良商家,再随意发送商业短信的时候,有所顾虑。
在座机时代,商业电话也较少,家里电话只有少数亲朋好友单位同事偶尔打来,也没有短信接收功能,所谓的语音留言,也并不普及。
通讯设备在20年前进入手持电话的普及阶段后,未经使用者同意且来历不明的商业短信与电话事件逐日抬头,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愈演愈烈。以至于我身边的朋友,多数人每天都能收到数条乃至数十条的商业短信;至于推销电话,更是此起彼伏令人苦不堪言,心有余悸。
根据征求意见稿,如要发送类似短信,需遵守第十九条规定,即在商业性短信息中明确标注通过其服务发送短信的组织或个人的名称、联系电话,提供便捷和有效的拒绝接收方式并随短信息告知用户,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用户拒绝接收设置障碍。也就是说,要发送短信,就须明确告知信息来自哪里,出于什么目的。但这里也有一个问题,在用户设置拒收之前,仍有数以万计的接收可能性。因此,还是应在发送端口严把关,设置管理审查人员,凡是商业广告推送信息,都应做过滤工作。
倘若他们仍然一意孤行,擅自发送的话,根据规定,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其行为,可视情况限制向其提供新增通信资源或暂停相关服务。相关记录应予以保存并提供申诉途径。暂停相关服务前应告知相关方。这里的“可视情况”也值得商榷。为了不给相关措施落地留下争议空间,我认为,凡违反规定就应当限制,而不分轻重。
此外,第二十三条规定还要求组织建立全国统一的“谢绝来电”平台。过去人们也在手机上拉黑广告电话,也有相应软件过滤垃圾来电,但很难谢绝所有来电。从现实考虑,在搭建“谢绝来电”平台的同时,可提高商业短信和商业电话的费用,以降低无良商家的拨打次数。
多种保障,层层防护,且环环相扣,让无良商家无机可乘。在如此严密的防范措施下,如仍有人以身试法,则用户可以根据规定第三十一条,向12321受理中心投诉。处理结果也将在限定时间内反馈。而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将因违反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纳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或失信名单。当然,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还应配套经济、行政等处罚措施,唯有如此,才能对那些无视他人感受且并不在意毁誉的商人奏效。
事实上,多数人都收到过卖房卖车卖保险的短信,且类似电话与短信随着大数据的发展和完善,更加精准而有目的性。比如,有孩子的家长会收到无数课外班和培训机构的电话短信,病人会收到医药推销的信息,而一个人正在谈论房子,就有可能收到家装短信和电话,凡此种种不一而足,在令人厌烦的同时,甚至心生恐惧。
为此,在工信部此番规定出台的同时,我也建议相关部门对那些非法收集出卖手机用户信息的机构出台措施,制止其恶劣行为。因为,这也是商业信息和电话泛滥的根源之一。
□刘兴亮(DCCI互联网研究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