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太日報訊】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29日經表決通過了刑法修正案(九)。此次刑法修改的焦點之一是取消嫖宿幼女罪,今後對此類行為一律適用刑法中關於奸淫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的規定。
嫖宿幼女罪是指刑法原第360條第2款的規定,即嫖宿不滿14周歲的幼女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該條款是中國在1997年修訂刑法時增加的規定,使得嫖宿幼女罪成為單獨的刑法罪名,與原來刑法中的強奸罪相區別。
在社會各界此起彼伏的聲浪中,施行了18年的嫖宿幼女罪,終於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徹底消失。這意味著,對於嫖宿幼女行為的懲處,重回“原點”——1997年刑法修改前的法律設計,嫖宿幼女行為一律按強奸幼女論處。
據知,中國在上世紀90年代嚴打賣淫嫖娼時,實踐中發現有幼女涉及其中,賣淫組織者故意隱瞞幼女年齡,不少嫖客便借此聲稱不知道對方是幼女,以圖逃避強奸罪的處罰。為更嚴厲打擊這種犯罪行為,1997年中國修改刑法時增加了嫖宿幼女罪。但近年來隨著司法實踐中出現一些典型案例,圍繞嫖宿幼女罪的爭議較大,各方關於取消該罪名的呼聲不斷。
據新京報報道,官方发布的数据显示,2000年至2004年,5年间各级法院审理嫖宿幼女案件176件。到了2009年,仅这一年公安部门抓获嫖宿幼女犯罪嫌疑人就有175人。加之2009年貴州習水嫖宿幼女案曝光,呼籲廢除嫖宿幼女罪的呼聲越來越高。
中國社科院劉白駒、全國婦聯原副主席甄硯、中華女子學院教授孫曉梅等代表、委員,曾在全國兩會上提交建議。各級婦聯、維權機構也通過提案、報告等不同渠道,建議修改刑法,廢除嫖宿幼女罪。
上述“主廢派”以習水案(5名涉案公職人員均按嫖宿幼女罪量刑)為例,認為嫖宿幼女罪的最高刑只是有期徒刑15年,強奸罪的最高刑則是死刑,嫖宿幼女罪導致了對侵害人的輕判,成為權錢階層的“保護傘”和“免死牌”。
而且,嫖宿幼女罪給受害幼女打上“賣淫女”標簽,對受害女童造成二次傷害甚至終身傷害。
此次刑法修改取消了其中關於嫖宿幼女罪的規定,對這類行為可適用刑法第236條關於奸淫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的規定,不再作出專門規定。刑法第236條第2款的規定是指,奸淫不滿14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刑法修改還加大了對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行為的處罰力度。
刑法原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本次刑法修改後,相關條款修改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意味著今後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行為將一律被追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