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監管層不斷“發聲,P2P借貸行業監管“靴子落地的步伐漸行漸近。隨後,今年首例P2P借貸平臺案件宣判結果的出爐也為整治行業亂象加上了重要一筆。
日前,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對P2P借貸平臺東方創投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一案進行了一審判決,根據判決書,該平臺合夥人鄧某及李某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和有期徒刑2年緩行3年。
據《第一財經日報》不完全統計,僅2013年正式被立案調查的P2P借貸平臺有10家,主要涉及非法集資和詐騙兩項罪名。除了東方創投已經判決外,其他9家平臺的負責人則處於已被批捕或通緝的狀態。
耗時長、偵破難
2013年6月上線的東方創投在短短4個月的時間裡吸收公眾存款1.3億元,涉及投資人1325名。直至去年10月1日停止提現時,該平臺投資人尚未提現的資金共有5250萬元。
隨後的2013年11月,東方創投負責人鄧某和李某相繼自首。在歷時9個月取證、調查、審理後,2014年7月,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對東方創投案做出了一審宣判。
事實上,早在東方創投案之前,各地已有多家P2P借貸平臺被立案調查。據零壹資料統計,僅2013年11月就有包括安徽的徽州貸、銅都貸,江蘇的乾坤貸,山東的樂網貸,深圳的鵬城貸5家,但目前都未出判決結果。
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肖颯告訴《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耗時較長的原因是此類案件均進入刑事訴訟程式,根據我國刑事司法制度,一般僅偵查階段最長可達7個月,加上審查起訴階段和法院審判階段,一般在1年半到兩年時間才能走完程式。
“另外,此類案件證據收集難度大,時間跨度長,網貸平臺後臺資料及投資人在協力廠商支付轉帳記錄需一一對應,經偵或網安部門立案後通常要跨省辦案,費時費力。肖颯稱。
一位資深的P2P從業人士告訴本報記者,已經立案的問題平臺普遍面臨兩大難題,這也是案件往往久拖未決的原因:一是立案以後人跑路了,然後公安機關開始通緝,何時能抓到人就很難說了。
“第二種情況是人抓住了,但取證困難。該人士告訴本報記者,由於涉及的投資人眾多,通常搜集證據時間週期特別長。根據以往的處理方式,警方會對所有的投資人發協查通告,要求他們去各自所在地派出所提交打款記錄,做筆錄之類。
“因為投資人遍及全國各地,大家的配合程度也決定了取證的速度。在這一步完成後,警方內部再把所有的資料匯總,然後還要審計平臺內部賬款,審查平臺內部人員。待案件脈絡清晰後,再去走起訴流程、排期開庭、清算資產等。上述資深P2P從業人士表示。
從已經立案和宣判的P2P借貸平臺案件來看,主要罪名涉及非法集資和詐騙兩類。那麼兩者有何區別?投資人又該如何通過法律途徑保障自身的利益?
對此,肖颯表示,刑法176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刑法192條集資詐騙罪是P2P借貸平臺跑路案件的主流罪名。其中,東方創投是前者,而過幾天開庭的優易網則屬於後者。兩者區別在於後者存在“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也就是說,存在佔有投資人錢款的主觀故意。
據業內人士介紹,2012年6月上線的淘金貸,10天騙財87萬元,隨後其主要負責人均以詐騙罪被捕。該案件已經於2013年11月在蘭州開庭審理,並已經宣判。
肖颯認為,當下P2P借貸行業亂象叢生,而從法律途徑來看保護投資人權益的方式有四種:一、商務談判,關鍵是把握時機,一旦發現平臺有明顯跑路跡象或出現聯繫不暢的情況,由當地投資人作為代表及時與平臺實際控制人談判,爭取索要投資款。
二是民事訴訟,對平臺和項目方以民間借貸糾紛為由在平臺實際經營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三是刑事報案,到投資人本人住所地派出所或平臺所在地經濟偵查部門或網路安全部門報案,平臺所涉罪名通常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四是行政訴訟,即在報案受阻或行政機關辦案不力的情況下,對行政機關提起訴訟以催促其公平合法辦案。
立門檻、定標準
據零壹資料統計,截至2014年6月30日,P2P問題平臺共148家。累計問題平臺的數量還在持續增長,僅6月就出現了10家。從截至上半年的資料來看,湖北、湖南、安徽問題平臺所占比例較高。
儘管頻頻有平臺出現問題,但並未阻礙大家湧入P2P行業“淘金的熱情。據零壹資料統計,6月份全國新增平臺共53家,新增平臺所屬城市開始從一二線向三線城市蔓延。
根據《中國P2P借貸服務行業白皮書2014》(下稱《白皮書》),總結過往問題平臺產生的根本原因,主要在於先天不足,惡意詐騙和經營不善,後天失調兩大原因。
在惡意詐騙方面,從上述已被公安機關立案的P2P借貸平臺案件來看,“自融是其重要特徵。自融是指P2P借貸平臺股東或者股東的關聯企業作為借款用戶向投資人進行融資,獲得的資金主要用於原有企業發展。
而在經營不善方面,《白皮書》顯示,由於P2P借貸行業目前沒有運營牌照、註冊資本等硬性的准入門檻,“低門檻給紛紛踏入行業的從業人士帶來了容易經營的錯覺,但實際上這是一個對技術能力和操作經驗要求極高的行業。
以東方創投為例,其法人代表鄧某自身並無專業的金融從業經驗,而運營總監李某生於1985年,大專文化。由於缺乏經驗,平臺在開業不久便因經營不善導致壞賬居高不下,隨後鄧某開始挪用投資人的資金開公司、買商鋪直至資金鏈斷裂。
《第一財經日報》記者根據零壹財經統計的資料粗略計算,從2013年1月至今年6月末,148家倒閉或跑路的P2P網貸平臺中,大約三成的平臺出現問題的主要原因是運營不善。
“進入行業的門檻低,並不意味著行業運營的門檻低。北京某P2P平臺負責人對《第一財經日報》記者稱,P2P網貸平臺的運營風險主要體現為借貸的風險,其中平臺的風險控制是核心。
另一P2P借貸平臺負責人表示,P2P平臺前期以高收益吸引投資者,採用先募集資金再貸款的資金池模式,或者將長期的貸款分拆為短期,形成期限錯配等,包括運營團隊對風險的把控能力缺乏等都有可能導致平臺倒閉。
面對行業亂象,越來越多的P2P業內人士和監管層人士建議,通過設置一些基本的准入條件來輔助行業監管。
肖颯認為,當下P2P借貸行業需平衡行政監管與行業自律。行政機關對網貸平臺要提高門檻,但這不是包治百病的做法,應該與行業協會自律結合起來,採取網貸產品註冊備案制度,由協會即時做產品監管,防止假“標出現。
而業內人士則普遍建議,P2P借貸行業的准入門檻應該從最低註冊資本金、從業人員的專業度、主要股東的資質等方面界定。以運營人員為例,主要高管團隊應具備多年的金融從業經驗。
而日前銀監會創新部主任王岩岫也在參加公開活動時首次談及P2P的四大監管方向,明確提到了P2P行業應有行業門檻。
王岩岫表示,P2P業務作為分析、遴選信用資訊,提供參考性信用風險分析的服務形式,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對互聯網設施運營管理也有很高的要求,“就是有多少錢做多少事兒。
他認為,從業機構應在註冊資本、高管人員的專業背景和從業年限、組織架構、風險管理、IT設施、資金託管等方面具備基本條件。而參與P2P業務的借貸雙方應具備一定條件,P2P機構應做好風險評估、風險提示和投融資限額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