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層報告:協力廠商支付機構應實名制管理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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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太日報訊】按照監管層定義,協力廠商支付主要是指獨立於銀行和電子商戶之外的協力廠商,為網路賣方和網路買方提供支付服務,承擔信用仲介和支付仲介的職能,並最終實現網上資金劃撥的機構。常見的機構有阿裡巴巴的支付寶、騰訊的財付通等。

2010年9月1日《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正式實施,標誌著協力廠商支付機構不再處於監管空白,其行業地位被央行所認可,並正在逐步成為支付體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監管報告指出,協力廠商支付行業主要有兩種模式,一種是“閘道模式,一種是“帳戶模式。

“閘道模式的使用者無需事前註冊為協力廠商機構的用戶,進行網上支付時,通常是通過協力廠商支付平臺跳轉到各銀行機構的網上銀行來完成支付。“閘道模式下,使用者直接通過銀行帳戶進行網上支付,受銀行帳戶實名制的制約。

“帳戶模式則需要使用者註冊成為協力廠商支付的用戶,在進行網上支付時 ,需要通過登陸用戶名和密碼來完成網上交易,就像支付寶錢包一樣,其中收付款管理、轉帳匯款、信用卡還款、網上繳費、網上基金、網上保險等與銀行機構網上銀行的功能並無明顯差異。

儘管“帳戶模式十分便捷,但監管報告認為,由於其支付的匿名性、隱蔽性、快速性、便利性及交易主體跨地域等特點,使其成為洗錢犯罪、金融詐騙的新手段。為公款私存、藏匿資金、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提供了便利,因此追蹤支付帳戶資金的來龍去脈,隨時掌控帳戶實際持有人的資訊,落實支付帳戶實名制十分必要。

監管報告強烈建議協力廠商支付帳戶進行實名制管理,並提出了三點原因。

第一個原因是有利於保障帳戶持有人的利益。監管報告指出,在非實名條件下,帳戶持有人可以按照本人的意願隨意註冊用戶名和密碼。從表面關係上看,由於用戶名和密碼只有帳戶持有人自己掌握,其能夠發揮保障資金安金的作用。但實際上,由於不具有對應的身份證件,所以一旦發生密碼遺忘、資金被盜等情況,帳戶持有人就很難通過提供有效的合法證件來證明其支付帳戶的歸屬權,以保障自身的利益。而在實名制帳戶條件下,客戶資訊錄入的是真實有效的姓名和證件號碼,所以即便忘記密碼或帳戶被盜,帳戶持有人仍然可以憑藉其有效身份證件來證明其支付帳戶的歸屬權。

第二個原因是有利於打擊各類違法犯罪行為。監管報告指出,如果支付帳戶是非實名註冊,由於査不到資金的真實所有人,不知道資金的具體流向和歸屬,對於洗錢、詐騙、偷逃騙稅、貪污受賄等犯罪分子來說,是一個較好的犯罪管道,但如果支付帳戶是實名認證,就可以査清資金歸屬、交易明細、資金流向等具體資訊,可以有效追蹤資金的來龍去脈,這種實名制的要求同時也會在客觀上形成一種制度約束,對違法犯罪行為起到一定的震懾作用。

第三是有利於提高支付機構內控管理水準,降低經營風險。監管報告指出,如果是非實名註冊,對於支付帳戶涉嫌洗錢、詐騙、偷逃騙稅、貪污受賄等違法犯罪行為,支付機構無法査清帳戶實際持有人的資訊、不利於協助有關部門破案,也容易成為違法犯罪行為人的幫兇;在涉及帳戶之間劃轉錯誤時,也不利於帳戶資金的糾錯。但如果在實名認證條件下,上述問題都可以通過聯繫支付帳戶持有人的方式加以解決。

關於如何貫徹協力廠商支付帳戶實名制的問題,這份監管報告給出了若干政策建議。

首先是完善支付帳戶實名制的制度規定。報告指出,央行此前發佈的《支付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以央行規範性檔形式發佈了對支付機構客戶身份識別的要求,但制度約束力有限,且法律位階較低,且對支付帳戶實名制沒有明確的制度規定。建議出臺法律位元階較高的法律規範,對支付帳戶實名制加以具體的規範和約束。

其次是從措施和手段上強制落實支付帳戶實名制,以確保實名開戶。報告建議支付機構引入聯網核査公民身份資訊系統,通過對客戶居民身份證件的姓名、號碼 、照片進行網路核對,各項內容核對一致後,才給予註冊開戶,並留存居民身份證件等有效身份證件的影本或彩印件及核對資訊,作為身份證件資料保存。

此外報告還建議,對存量支付帳戶開展支付帳戶持有人身份資訊真實性核實工作,要求對在用的協力廠商支付帳戶開展帳戶持有人身份資訊真實性核實工作,對於符合實名制要求的,可以繼續業務辦理;對於不符合實名制要求的,限制其全部或部分業務辦理,督促支付帳戶持有人積極辦理身份核實工作。(財新 李小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