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有一種住房,叫“公營住宅,是專門用來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我稱之為日本式的“經濟適用房。可別小覷這“公營住宅,它在緩解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方面發揮的作用可不小。在日工作期間,我曾採訪過一位做小時工的家庭主婦Y女士,她一家曾住過20多年政府提供的這類低房租公房,從她的住房經歷中,我們對日本在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難問題上所實施的一套行之有效的辦法可略見一斑。
解決住房難靠立法
早在1951年6月,日本就頒佈了《公營住宅法》,至今已修改了14次,最新一次修改是2007年5月。但是,“以低廉房租向住房困難的低收入者提供住宅的宗旨始終如一。
根據《公營住宅法》,東京都政府作為一項福利事業每年都在投資建房,由都政府建造並管理的這類公營住宅叫“都營住宅。東京都下屬各區、市政府建造並管理的叫“區營住宅、“市營住宅。Y女士曾住過的低廉房租公房就是“都營住宅。可以說,法律保證了公房租賃制度的公平合理,保證了住房困難的低收入家庭普遍受惠。
什麼人有資格租住低廉公房
籠統地講,無房戶且家庭年收入低於一定標準的人有資格申請租用這類公房。細說起來又有有家屬的家庭和單身家庭之分。
從東京都城市規劃局的網頁上瞭解到,居住在東京、年收入在278萬日元以下的兩口之家的住房困難戶有資格申請都營住宅。三口之家年收入在316萬以下,四口之家在354萬日元以下,五口之家在392萬日元以下,六口之家在430萬日元以下。而有申請資格的單身家庭一般是指在東京居住3年以上並符合一定收入條件的60歲以上的住房困難者。
Y女士在上個世紀80年代初就申請到了一套使用面積為32平方米的都營住宅。據Y女士講,東京都每年都舉行兩次公房租用募集,並公佈房源(有騰空舊房,也有新建房),符合條件者可提出申請。一般是由都政府中負責福祉事務的部門按申請者困難條件進行分配,但往往是一套住房會有幾人或幾十人同等條件的申請者,在這種情況下一般都通過抽籤來決定。
公房房租依收入而定
與我們中國的“經濟適用房不同的是,日本的公房只租不賣,做到“專房專用。這樣,東京都才能長期維持一定的房源解決住房困難戶。
這類公房的房租與民間不動產公司的租賃房相比要低得多。有趣的是每套公房的房租因入住者的收入多少而定,這也有點像日本公立幼稚園的入託費,收入多者多交,收入少者少交。每年規定的日期內,入住公房者都要向都政府申報收入,都政府根據入住者上一年的收入情況定下一年的房租標準。(收入申報屬實與否在日本都有相關法律制約)
Y女士最早租用的32平米的都營住宅月租金只有12900日元,同樣面積的民間住宅起碼是這個數字的五、六倍。後來,Y女士家庭收入有所增加,租用的公房面積也有所擴大,但由於有了小孩,仍屬於低收入家庭,房租在很長一段時間都維持在3萬日元以下。
據來自日本國土交通省的資料,公營住宅的租金是依入住者的收入而設定的,基本上保證低收入者能夠承擔得起。
公房租用年限與退房
日本公房租用與管理的目的是要解決低收入家庭的實際住房困難,低收入家庭但住房不困難者(如繼承房產者)、住房困難但屬於中等收入家庭的人(可去民間不動產公司租房)都不在公房申請許可者之列。這就要求政府職能部門秉公執法,公正合理地進行公房分配;申請租用公房者依法如實申報收入以及相關資訊。如此,才能保證住房困難者有房可住,專用公房不至於外流。
那麼,公房租用年限到底有多長?對家庭收入增加、已脫離了低收入階層並還想繼續享受低廉房租的人政府採取什麼措施能讓他將公房騰出呢?日本有一套切實可行的辦法。首先,政府會根據你的收入情況不斷在調整房租。你不屬於低收入階層了,你住的公房房租也與臨近的民房租金看齊了。其次,政府還會向你推薦租用符合你收入情況的條件更好的諸如公社、公團(政府出資的事業單位)建造的公寓住房。但是,對於被要求騰房但仍不肯搬遷的人政府要課以更高的租金,最多可達到臨近民房租金的兩倍。一般很少發生強行搬遷事件,只有在住戶不交房租(不存在交不起的情況,因為政府為你設定的房租是憑你的收入能支付得起的,即使無業者或喪失勞動能力者政府提供的救濟費中也包含你的房租)或住戶嚴重違反居住條例者有可能被強行搬遷。
Y女士租用的公房到了2003年前後月租金已達到了近七萬日元,原因是老大大學畢業後參加了工作,家庭收入情況有了改善。這時Y女士開始考慮貸款買房了,再住條件相對差些而房租也失去優勢的公房已沒有了意義。2003年,Y女士貸款購得了新房將公房交回。
向弱勢群體傾斜
Y女士說,政府在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方面,對一些享受政府低保者、有身殘或智障(知弱)者的家庭等都有相應的優惠措施,在公房申請者條件、抽籤等方面對弱勢群體的照顧都有非常詳細的規定。例如,家有坐輪椅者就會被考慮分配帶有坡道和電梯的樓房住房;家裏有老人或疑難病患者等在要求收入標準方面也會被放寬。像享受政府救濟的無收入單身家庭(本人不到60歲)也可申請租用公房。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在“家庭暴力受害者支援中心或“婦女保護設施接受保護的婦女在一定條件下也可申請租用公房。
在東京都內,那些突然遭遇不測,比如發生火災失去住宅的人也不必為無棲身之地發愁。遇到這種情況,東京都政府作為一種對受災者應急支援向你提供公房的,不會問你的年收入多少,而且不需要有連帶保人,不需要交保證金。一般可有償(參照臨近民營住宅租金)使用三個月,特殊情況下可一次性再延長三個月。
Y女士說,東京都政府的公房管理與使用,保護的是住房困難的低收入家庭,那些長期在公園等公共場所“安營紮寨的無家可歸者不屬於這個範圍。因為,這部分人並不是喪失了勞動能力而沒有收入,而是選擇了很另類的生活方式。他們或者是政府提供的工作不願意去做,或者是提供的簡易住房不願意去住。政府保護的是喪失勞動能力、靠自力生活艱難的人,而不保護不願做事的人(懶惰的人)。
健全的法律是解決社會問題的根本保障
在日本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需要立法,修改相關法律也必須走法律程式。從廉價租金公房的建造、分配到管理,每個環節都有法可依。如果申請者不如實申報收入,如果政府部門的職員怠忽職守、徇私舞弊,那麼其必須承擔嚴重的法律後果。
從日本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方方面面可以看出,社會問題的根本性解決在於健全社會法制。
編者按 : **亞太日報特約新華社駐韓國首席記者、前東京分社社長冮冶(圖),撰寫獨家專欄“舊聞新讀:日本鏡像(點擊閱讀)
。回味其前後長達13年旅居東京的工作和生活** 。
作者簡介:冮冶新華社高級記者
畢業於北京外國語大學,長期從事對日報道及國際新聞報導,曾三次作為新華社記者常駐東京。
歷任新華社國際部亞太新聞編輯室主任、新華社北美總分社(紐約)中文編輯室終審發稿人、國際部發稿中心編委、東京分社社長。
現為新華社首爾分社首席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