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太日報訊】據新華社“新華國際”客戶端報導,一名在泰國報導曼谷爆炸案的香港記者因攜帶防彈背心,遭泰國警方逮捕和指控,引發國際新聞團體譁然。
一件防彈背心,何以招來“非法攜帶軍用裝備”的罪名?這名年輕記者,可能面臨怎樣的刑罰?對這樁官司,新聞團體怎麼看?
記者被捕
據新華國際報道,攝影記者關學津供職於香港一家新近成立的網路傳媒公司。曼谷市中心景點四面佛神廟17日發生爆炸後,他抵達曼谷,報導爆炸案後續。據他後來向警方說,出於安全考慮,公司在他臨行前發給他一件防彈背心和一頂頭盔。
23日晚,關學津完成報導任務後啟程返回香港,在曼谷素瓦那普國際機場等候登機時遭警方逮捕。
圖為曼谷素瓦那普國際機場內景(資料圖片)
據《曼谷郵報》25日報導,機場安檢人員在關學津的隨身行李內發現防彈背心和頭盔。依照泰國1987年頒佈的《武器管制法》,這兩樣屬於“武器”,沒有特定許可不得攜帶。
關學津受到機場警方“非法攜帶軍用裝備”指控,當晚被拘留在機場,次日受到北欖府法庭傳訊。
新華國際用戶端獲悉,法庭允許關學津以10萬泰銖(約合1.8萬元人民幣)取保候審,暫扣他的護照,規定他保釋期間不得出境,須定期向法庭報到。法庭定於9月7日上午就此案舉行聽證。
如果立案,此案可能將交由軍事法庭審理。如果被定罪,關學津可能面臨最高5年監禁。
圖為關學津近照(圖片來自互聯網)
仍待調查
新華國際用戶端瞭解到,關學津被捕後,他所屬的媒體聘請泰國律師團體“泰國人權律師”為他提供法律支援。就關學津所受指控,這一組織的法律專家西麗甘·差龍西裡作出詳細解釋。
差龍西裡說,1987年《武器管制法》第4條對“武器”的定義包括武器、武器配件、生物化學物質、放射性物質以及可能被用於作戰的設備,而按照泰國國防部依據這部法律所作規定,防彈背心屬於“武器”。
素瓦那普機場警方指控關學津的理由是他違反了《武器管制法》第15條和第42條。《武器管制法》第15條第1段規定,未經國防部常務次長授予許可,不得訂購、進口、生產或加工武器;第42條則規定,違反第15條第1段規定者,可處以不超過5年監禁或不超過5萬泰銖罰款,也可監禁和罰款並處。
不過,差龍西裡說,此案還處於警方調查的“早期階段”,目前受理此案的北欖府法庭屬於民事而非軍事法庭。
差龍西裡介紹,依據泰國通常的司法程式,警方提起指控後將在48小時內完成調查程式並將調查結果提交檢察機構,由檢察機構決定是否正式向法庭提起訴訟。
業界質疑
圖為一名記者工作時穿防彈背心、戴頭盔(資料圖片)
關學津的遭遇引發多家新聞團體質疑。香港記者協會負責人接受《南華早報》採訪時說,攜帶防彈背心不是逮捕記者的合理理由,“戰地記者攜帶防彈背心很常見,這顯然不是武器”。
國際新聞工作者聯合會網站24日發佈消息說,這一團體的亞太地區辦公室已經致信泰國總理巴育·占奧差,呼籲他下令“立即撤銷指控”。
信中寫道:“國際新聞工作者聯合會支持並宣導新聞工作者獲得安全工作條件的權力,包括充分保護自己的權力……我們非常擔心,針對關學津的指控,是對所有媒體工作者權力的侵犯,可能進一步危及在泰國報導危險情況的記者的安全。”
國際新聞工作者聯合會2014年初開始呼籲泰國立法允許記者在報導抗議等危險事件時使用身體保護裝備。據這一團體統計,泰國過去幾年的抗議活動中,已有多名本國和國外記者生命安全受到威脅。例如,2010年有2名外國記者在報導政治集會時遭槍擊致死,2013年12月一名攝影記者在報導曼谷一次衝突時被橡皮子彈打傷。
圖為2013年12月26日,在泰國首都曼谷,防暴員警與反政府示威者發生衝突,導致包括媒體記者在內的多人受傷
據新華國際用戶端瞭解,泰國外國記者俱樂部也發表聲明,呼籲泰國當局撤銷指控關學津,並把合法使用身體保護裝備“合法化”。聲明說,“記者使用的身體護甲和頭盔不是攻擊性武器,不應受到若如此對待”,不少大型媒體機構都把記者在危險環境下配備護甲視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