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太日報訊](記者郜婕)美國聯邦最高法院23日就一名白人女子對得克薩斯大學的訴訟作出裁決,認為大學錄取過程中考慮學生種族因素的做法不違反憲法。
這一裁決在美國國內引發爭議:有人贊之為對少數族裔“平權”的重要支持,有助確保教育公平和社會多元;但也有人認為,過多依據種族而非學術能力錄取學生,對成績優異的白人或亞裔學生而言,無異於“逆向歧視”。
受此案波及,亞裔學生面臨頗為“尷尬”的境地:亞裔中成績優秀的學生比例較高,但作為美國“新興”的少數族裔,亞裔沒有享受與非洲裔等群體一樣的“平權”待遇,進入名牌大學的機會反而減少。而此案作為“判例”的影響,可能導致亞裔爭取教育公平的努力遇阻。
為保“多元環境”
2008年,白人女生阿比蓋爾·費希爾對得克薩斯大學奧斯汀分校提起訴訟,理由是這所大學在錄取過程中考慮種族因素,導致成績不如她的少數族裔學生入選而她卻落選。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23日就這起持續多年的訴訟投票。參加投票的7名大法官中,4人支持得克薩斯大學在錄取過程中“一定程度上”考慮種族因素。
其中一名投支持票的大法官安東尼·肯尼迪在陳述理由時,把重點落在“學校有權確保學生構成多樣化”上。
這一觀點獲得不少民權團體支持。美國全國有色人種協進會法律保護和教育基金會負責人謝麗琳·艾菲爾說:“在國家日益分化的時期,大學校園應為多元背景的學生提供互動、相互學習以及成為見識廣博的公民和領導者的重要機會。”
不過,得克薩斯州總檢察長肯·帕克斯頓認為,優秀大學的入學機會“應該向所有學生開放,依據學生的成績而非皮膚顏色”,而最高法院的裁決實質上是容許大學偏向某一種族。
一家司法團體成員卡裡·塞韋裡諾說,美國憲法對於確保公民平等權利的承諾“決不允許基於種族的歧視,學校也不應獲得許可(基於種族錄取學生)。”
強調“尋求平衡”
肯尼迪法官強調,最高法院“今天對(得克薩斯)大學錄取政策的肯定並不意味著這所大學不必改進政策”。他呼吁大學不斷反思和調整錄取政策,在校園多元化與不同族裔平等待遇之間“尋求平衡”。
美國華人律師、時事評論人士張軍認為,肯尼迪強調“多元化”的裁決理由具有一定說服力,而長遠來看,這一裁決“具有深遠歷史意義”。
美國20世紀60年代興起民權運動,催生了一系列“平權法案”,在大學招生、政府招聘等方面對少數族裔給予照顧,以消彌因先前種族歧視帶來的社會不平等。
然而,一些學校硬性規定招收某族裔學生比例,引發“逆向歧視”爭議。為此,美國聯邦最高法院2003年裁定,所謂“平權法案”只有在各族裔錄取人數沒有規定固定“配額”的情況下才合法。
張軍說,聯邦最高法院此次的裁決再次確立一個判例,其長遠影響“不僅限於大學,還可能波及社會方方面面”。
據美聯社報道,美國目前已有8個州禁止公立大學把種族因素作為錄取依據。
張軍說,對於“依據族裔還是成績,哪個更公平”這一點,在不同角度、不同時代背景下,見仁見智。而這次裁決至少說明,美國相當一部分人認為帶有“平權”色彩的法律和判例“還沒有退出歷史舞台”。
正如得克薩斯大學教職員工布萊恩·施瓦茨所說,盡管他“贊成所有錄取都應無視(被錄取者)膚色的觀點”,但由於不同族裔本身享有的權益和在社會上被代表的程度不同,完全無視膚色反而將導致“部分人群遭遇不公”。
波及亞裔維權
張軍說,在美國,亞裔雖然也屬少數族裔,在總人口中所占比例不高,但其中成績優秀的比例比其他少數族裔高。而在大學錄取中,亞裔並沒有像非洲裔或拉美裔那樣享受照顧政策,因此所謂“平權”政策不僅導致白人遭遇“反向歧視”,也降低了亞裔進入好大學的機會。
美國亞裔群體近年來多次為爭取教育公平發聲,包括集體反對涉嫌歧視亞裔平等就學權利的加利福尼亞州憲法第五號修正案(SCA 5提案)、集體起訴哈佛大學等“常春藤聯盟”成員歧視亞裔學生等。
一些亞裔團體質疑,美國高校錄取所謂“平權”實質上是把亞裔當做“替罪羊”。
美國華人律師鄧洪說,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此次肯定大學錄取時可以合法考慮種族因素,可能導致亞裔群體上述爭取自身教育公平機會的努力難以為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