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规范长期医疗险费率,首次费率调整不早于产品上市后3年

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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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记者|邹璐徽

4月2日,据银保监会官网信息,《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费率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于近日发布。该《通知》通过引入费率调整机制,意在解决困扰医疗保险发展的制度障碍,并明确传达了鼓励发展长期医疗保险的积极信号,将有利于促进长期医疗险的健康发展,更好地保障消费者权益。

《通知》主要规范了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范围。考虑到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目前仅限于采用自然费率定价的长期医疗保险,包括保险期间超过一年,或者保险期间虽不超过一年但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医疗保险产品。

二是明确费率调整的基本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制定费率调整办法,明确费率调整的触发条件、内部决策机制和工作流程。首次费率调整时间不早于产品上市销售之日起满3年,每次费率调整间隔不得短于1年。保险公司不得因单个被保险人身体状况的差异实行差别化费率调整政策。

三是明确产品条款及产品说明书相关内容。规定保险公司销售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应当向投保人提供产品说明书。产品条款和产品说明书应当对费率调整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包括费率调整具体触发条件、费率调整时间间隔、单次调整上限、调整流程以及信息披露要求等。产品说明书还应当以案例形式演示本产品提供的保障,以及投保人可能面临的各年度费率调整情况。

四是明确费率调整的信息披露要求。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披露费率调整办法和相关产品信息,并对费率调整情况进行公示。对于每一次费率调整,保险公司应当以投保单中约定的方式通知投保人。

五是规范保险公司销售行为,明确对违规行为的监管措施。

就此次出台《通知》的背景,银保监会人身险部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健康保险快速发展,医疗保险作为健康保险的主要险种之一,受到了消费者热烈欢迎和市场广泛关注。数据显示,2019年,医疗保险原保险保费收入2442亿元,同比增长32%,高于行业总保费增速约20个百分点,占健康险总保费的34.6%。但从期限来看,绝大部分为1年期业务,长期医疗险产品较少,不能有效满足人民群众长期健康保障需求。

2019年11月,银保监会发布《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在保险产品中约定对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进行费率调整,其主要目的是引导保险公司开发销售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这既能有效解决短期医疗险因产品停售等原因无法续保的问题,同时也符合国际通行做法。为规范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开发销售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银保监会在研究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出台了《通知》。

目前,对长期保险产品的费率进行调整在我国尚属新鲜事物,但从国际市场来看已相对成熟,特别是在医疗保险领域,已成为美国、英国、韩国、香港等多个国家或地区的普遍做法。银保监会人身险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在《通知》制定过程中,银保监会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充分借鉴国际经验,确定了包括鼓励产品创新、坚持市场化导向、强化信息披露、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在内的四点原则,并表示《通知》的实施将产生两点有利影响:有利于丰富产品供给,助推医疗保险市场健康发展;对保险公司费率调整行为进行了规范,有利于更好地保障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针对医疗保险的选购,银保监会人身险部相关负责人也为消费者提供了三点建议,其表示:

一是根据自身基本医疗保险情况选择适合的保险产品。根据《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产品区分被保险人是否拥有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等不同情况,在保险条款、费率或者赔付金额等方面予以区别对待。被保险人同时拥有多份有效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保险单的,可以自主决定理赔申请顺序。由于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遵循损失补偿原则,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能重复理赔,建议消费者购买此类产品时重点关注保险条款相关情况,同时也不建议重复购买此类产品。

二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购买短期医疗保险产品或者长期医疗保险产品。根据法律法规要求,除特定情形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因此,消费者投保长期健康保险产品后,因健康状况变化导致医疗费用风险增加,或者保险公司停售该产品,在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仍然要履行合同责任,这是长期保险产品区别于短期险产品的重要之处。

三是关注等待期、免赔额、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以及费率调整等涉及自身权益的重要事项,并在投保时如实告知自身健康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