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個人資料隱私專員公署。圖/經濟日報
【亞太日報訊】在香港生活過的人往往有這樣一種感受:香港朋友已經跟你很熟絡,大家一起工作、一起吃喝、一起八卦,但他卻很少向你分享他的私人感情或邀請你去家裏做客。因爲香港市民普遍都有很強的保護隱私和個人信息的意識。
即使這樣,港人也無法防止自己的個人信息被濫用。作爲亞洲地區唯一的個人信息保護機構,香港個人資料隱私專員公署日前公布的一份調查報告顯示,近半數受訪者在過去12個月曾被銀行、電訊公司及美容中心等濫用其個人資料,市民經常被各種詐騙和推銷電話騷擾。
大公司只“看似可靠”
據香港《文匯報》報道,隱私專員公署委托香港大學社會科學研究中心,于去年11月至12月用電話訪問了1222名成年人,了解公衆對個人資料私隱的態度。報告顯示,有46%受訪者在過去12個月內,曾被人濫用其個人資料,而最常見的機構竟是銀行,這本應是最值得信賴的機構,卻反而最不可靠。其次爲電信公司、健身及美容中心以及財務公司等。
香港一家證券公司的股票經紀彭小姐說,她幾乎每天都會收到廣告電話,或來自銀行、電信公司,或來自保險公司、地産公司,甚至是美容院,爲的是推廣新産品或服務。她早已不堪其擾,並對自己私人電話號碼被隨意泄露感到憤怒。
在過去的七八年裏,港人一直飽受隱私被泄露之苦。2008年,彙豐銀行近16萬名客戶的資料失竊;2009年,一名香港浸會大學職員將190名申請人個人詳細檔案不慎外傳;2010年,八達通公司在聽證會上承認“自2006年起向信諾等兩家保險公司出售近200萬名客戶的個人資料,非法獲利4400萬港元”,之後媒體又爆出香港有6家銀行在過去5年裏將總計60多萬名客戶的資料透露給第三方。
企業不能自律,昧著良心牟利,導致市民無法保護自己的隱私,生活如同“裸奔”。
政府懲罰不斷升級
爲遏制商業機構濫用客戶資料的情況,香港從2013年起開始實施新的《個人資料(隱私)(修訂)條例》。任何商業機構如果沒有事先通知客戶並得到客戶同意,使用或將客戶資料轉交第三方,將面臨最高被處以100萬港元罰款和5年監禁的懲罰。新條例引入了“通知”和“同意”兩項要求,商業機構在使用或轉移客戶資料時必須事先通知客戶知情,且得到客戶同意後才可以使用。客戶不回應,就不能視爲同意。
另外,如果有市民因個人信息受侵犯而蒙受損失,受害人可以向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申請民事申索的法律協助,向違例使用受害人資料的使用者申索補償。
公署專員蔣任宏稱,新條例實施後,市場的直接促銷活動更加尊重客戶權利,顧客對商業機構的信心也有所恢複。
此次調查的大部分受訪者認爲,公署公開點名違規機構也是有效的做法。如若公司違反隱私條例,在市民心中的可信度將會降低。他們期望機構能在被曝光後吸取教訓,向公衆負責。
香港社會法治健全,港人隱私被泄露後有多個地方可去投訴。此次調查中列舉的6個不同法定機構處理投訴的可信度中,位列首位的是廉政公署,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排名第二,約七成受訪者表示信任;其次爲消費者委員會、申訴專員公署、平機會及警務處。這些部門均可在不同程度上處理個人信息被濫用案件,也顯示出香港打擊濫用個人信息情況的決心。
別爲小折扣“賣信息”
隱私專員公署的調查報告同時顯示出大衆對隱私保護的矛盾態度。
一方面,市民認爲保障隱私很重要,但有超過50%的人會爲換取商戶折扣而不太介意提供手機號碼、職業及岀生年月日,而僅有6%的人願意每月付出20港元選用沒有廣告的電郵服務。蔣任宏認爲,隱私專員公署還需加強教育工作,提醒市民不好好保護個人私隱的後果。市民自身也需更加重視個人隱私的保護,從心態和行爲等多方面加以改進。
另外,有67%受訪者表示若朋友未經他們同意提供其姓名、住址以取得優惠,他們會介意。但其中近九成人均未曾就上述濫用行爲作出投訴,主要因爲公開其資料的人是朋友,覺得對其投訴有些“過激”了。
不過,報告也顯示,近90%受訪者曾更改Facebook的隱私設置,比兩年前同類調查上升逾一倍,反映出香港市民普遍對社交網絡的隱私保護意識提高。
保護個人隱私需要全民參與,只有政府、市民和業界三方共同努力,通過制度設計、社會意識、業界自律,才能讓市民免受“隱私被賣”之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