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太日報訊】(記者申鋮、韓潔)記者25日從財政部了解到,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佈通知稱,經國務院批准,科技企業孵化器(含眾創空間)可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根據兩部門發佈的《關於科技企業孵化器稅收政策的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對符合條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孵化企業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此外,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對其向孵化企業出租場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務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在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期間,對其向孵化企業出租場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務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通知並稱,符合非營利組織條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有關稅收政策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通知還明確了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孵化器和孵化企業需滿足的相關條件。省級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定期核實孵化器是否符合規定的各項條件,並報國務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確認。國務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確認後向納稅人出具證明材料,併發送給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
另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5日發佈通知稱,經國務院批准,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對納稅人銷售自產的利用太陽能生產的電力產品,實行增值稅即徵即退50%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