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王永明涉黑案”一审宣判,家属:不再上诉

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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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王永明涉黑案”因公诉人李书耀涉嫌索贿而备受关注。经变更管辖法院后,2021年2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一审公开宣判。

乌达区法院通报称,经审理查明,王永明等十二人形成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以支持该组织实施故意伤害、行贿等违法犯罪行为,共实施寻衅滋事17起、敲诈勒索1起、强迫交易2起、非法拘禁2起、非法侵入他人住宅1起、诈骗他人财物5起、包庇1起、故意伤害1起、行贿国家工作人员3起,违法行为10起;被告人石建柱参与该组织实施的寻衅滋事1起。

法院认为,该组织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在包头市东河区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王永明犯罪组织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成员被告人王耀个人实施寻衅滋事1起。被告人孙郑实施行贿国家工作人员1起。

法院最后认定,被告人王永明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诈骗罪、包庇罪、故意伤害罪、行贿罪,组织成员被告人石莉芳等十一人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寻衅滋事、诈骗、故意伤害等罪;被告人石建柱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孙郑构成行贿罪。

法院认为,鉴于本案十四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予从轻处罚。最后,王永明等十四人分别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包庇罪、故意伤害罪、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五年不等的刑罚。

其中,王永明、石莉芳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人被处人民币5000元至330万元不等的罚金。法院还对以被告人王永明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和各被告人通过违法犯罪或不正当手段聚敛的财产及其收益、孳息予以追缴、没收或退赔被害人。

判决宣布后,该案辩护律师及王永明家属对界面新闻表示,对这一判决结果不再上诉。他们表示,王永明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这一量刑与开庭时公诉人提到的量刑建议一致。

界面新闻此前报道,2020年7月11日,包头市稀土高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王永明涉黑案时,王永明的辩护律师袭祥栋在法庭当场举报公诉人李书耀向被告人家属索贿30万元,并请求播放录音证据,后被合议庭制止。该案由此受到法律界广泛关注。

2020年7月27日,包头市青山区纪委监委微信公号通报,李书耀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包头市青山区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同日,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发布通告称,被告人王永明等十二人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诈骗、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等罪一案,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由该院审判。2021年2月7日,乌达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王永明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一案。

2021年2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消息称,案件办理过程中,乌达区检察院严格审查案件事实、完善指控犯罪证据体系,向被告人充分释法说理,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开庭审理前,全案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在辩护人充分参与、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