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擬於紀念抗戰勝利70週年之際特赦四類服刑罪犯

新華社

text

【亞太日報訊】(記者崔清新、陳菲)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24日審議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決定草案。草案規定,為紀念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週年,對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釋放後不具有現實社會危險性的四類罪犯實行特赦。

受委員長會議委託,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李適時在作草案說明時說,特赦是國家依法對特定罪犯免除或者減輕刑罰的制度,也是一項國際通行的人道主義制度。新中國成立後,根據憲法,國家先後進行過7次特赦。現行憲法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特赦,國家主席發佈特赦令。在紀念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週年之際,特赦部分服刑罪犯,是實施憲法規定的特赦制度的創新實踐,具有重大的政治意義和法治意義。從黨和國家層面看,可以展示黨的執政自信和制度自信,樹立中國開放、民主、文明、法治的大國形象。從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的層面看,有利於弘揚依法治國的理念,體現慎刑恤囚的歷史傳統,形成維護憲法制度、尊重憲法權威的社會氛圍。從實際效果看,可以激發人民群眾的愛國熱情,發揮特赦的感召效應,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李適時介紹了草案擬予以特赦的四類罪犯:一是參加過中國人民抗日戰爭、中國人民解放戰爭的服刑罪犯。對這類罪犯予以特赦,目的在於突出紀念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週年的主題,體現本次特赦的歷史意義。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參加過保衛國家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對外作戰的服刑罪犯,但幾種嚴重犯罪的罪犯除外。符合上述條件的服刑罪犯曾經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作出過貢獻,符合本次特赦目的。草案規定對上述罪犯中犯貪污受賄犯罪,危害人民安全的嚴重暴力性犯罪,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及涉恐、涉黑等有組織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不予特赦。三是年滿七十五周歲、身體嚴重殘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對這類人員予以特赦,既符合中國的歷史傳統,也符合國際上通行的人道主義赦免原則。中國刑事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已體現了對75周歲以上老年人犯罪予以從輕處罰的精神。四是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餘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但幾種嚴重犯罪的罪犯除外。對這類罪犯予以特赦,體現了刑法對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精神,能夠實現刑法的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目的。同時,考慮到人民群眾的安全感,對他們中犯故意殺人、強姦等嚴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販賣毒品犯罪的罪犯,不予特赦。

李適時說,為避免出現“剛判即赦”的情況,草案將特赦對象確定為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的罪犯。關於特赦的執行,草案規定,自決定施行之日起,對符合上述條件的服刑罪犯,經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後,即予以釋放。

李適時介紹,起草決定草案在總體思路上注意把握了三點:一是嚴格範圍。突出紀念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週年這個主題,主要將參加過中國人民抗日戰爭、中國人民解放戰爭和新中國成立後參加過保衛國家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對外作戰的服刑罪犯納入特赦範圍。同時,將年滿七十五周歲、身體嚴重殘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和未成年犯罪被判處輕刑或剩餘刑期較短的服刑罪犯納入特赦範圍,以體現人道主義精神。二是審慎穩妥。突出特赦對象身份的不可攀比性,注重特赦條件的客觀性。考慮到當前反腐敗鬥爭形勢的嚴峻複雜和人民群眾的安全感,考慮到維護國家政治安全的需要,草案明確,對犯貪污受賄犯罪、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嚴重暴力性犯罪和有組織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等,不予特赦。三是依法進行。特赦的政治性、法律性很強,只有依法進行,才能取得最佳社會效果。決定的作出、發佈、執行,都需要嚴格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辦理。

在介紹草案起草過程時,李適時說,按照黨中央的決策部署,中央有關部門對在紀念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週年之際特赦部分服刑罪犯進行了深入研究,查閱了新中國成立以來開展特赦的有關資料和文獻,比較了一些國家進行特赦的規定和做法,研究了部分擬給予特赦的服刑罪犯的檔案資料,召開了法學專家和從事監獄管理工作的人員參加的論證會,形成了《關於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決定(草案)》。

新中國成立後七次特赦

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共實行過7次特赦,分別是1959年、1960年、1961年、1963年、1964年、1966年對確認改惡從善的蔣介石集團、偽滿洲國和偽蒙疆自治政府的戰犯進行赦免,直至1975年赦免全部在押戰犯。

除第七次無條件赦免外,前六次都以“確實已改惡從善”作為赦免罪犯的主要標準和具體前提條件;除第一次特赦對象有部分普通刑事罪犯和反革命罪犯外,其餘六次均為戰爭罪犯。

第一次特赦

1959年12月4日,為慶祝偉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十週年,對於經過一定期間的勞動改造,確實改惡從善的蔣介石集團和偽滿洲國的戰爭罪犯、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實行特赦。首次特赦共釋放反革命罪犯和刑事罪犯12082名、戰犯33名。值得一提的是,被特赦的戰犯中,包括偽滿洲國皇帝愛新覺羅·溥儀和蔣介石集團的高級將領,如王耀武、杜聿明、鄭庭笈、陳長捷、宋希濂等,杜聿明特赦後曾任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和常委、全國政協文史資料研究委員會專員。

第二次特赦

1960年11月28日,對於經過一定期間的改造、確實改惡從善的蔣介石集團和偽滿洲國的戰爭罪犯,實行特赦,共釋放了50名“確實改惡從善的戰爭罪犯”,包括原屬蔣介石集團的戰犯45名(如範漢傑、李仙洲等強硬人物),原屬偽滿洲國的戰犯4名,原屬偽蒙疆自治政府的戰犯1名。

第三次特赦

1961年12月25日,對於經過一定期間的改造、確實改惡從善的蔣介石集團和偽滿洲國的戰爭罪犯,實行特赦,共釋放了68名“確實改惡從善的戰爭罪犯”,包括原屬蔣介石集團的戰犯61名(如廖耀湘、杜建時等),原屬偽滿洲國的戰犯7名。

第四次特赦

1963年4月9日,對於經過一定期間的改造、確實改惡從善的蔣介石集團、偽滿洲國和偽蒙疆自治政府的戰爭罪犯,實行特赦,共釋放了35名“戰爭罪犯”,包括原屬蔣介石集團的戰犯30名,原屬偽滿洲國的戰犯4名,原屬偽蒙疆自治政府的戰犯1名。

第五次特赦

1964年12月28日,對於經過一定期間的改造、確實改惡從善的蔣介石集團、偽滿洲國和偽蒙疆自治政府的戰爭罪犯,實行特赦,共釋放了53名“已經確實改惡從善的戰爭罪犯”,包括原屬蔣介石集團的戰犯45名,原屬偽滿洲國的戰犯7名,原屬偽蒙疆自治政府的戰犯1名。

第六次特赦

1966年4月16日,對於經過一定期間的改造、確實改惡從善的蔣介石集團、偽滿洲國和偽蒙疆自治政府的戰爭罪犯,實行特赦,共釋放了57名“已經確實改惡從善的戰爭罪犯”。其中包括有原屬蔣介石集團的戰犯52名,原屬偽滿洲國的戰犯4名,原屬偽蒙疆自治政府的戰犯1名。

第七次特赦

1975年3月19日,對全部在押戰爭罪犯,實行特赦釋放,並予以公民權。這次特赦是沒有任何前提條件的一次赦免。